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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名人形象法律保护进行了研究。在现代社会浓重的商业氛围中,对名人的肖像、声音、姓名的无偿利用方式发挥得淋漓尽致,利用名人促销产品或服务的现象屡见不鲜。商家发明了多种新型方法对名人的名声或者商誉进行无偿利用。对名人形象的商业化利用体现了人物形象中蕴含的经济价值,对名人形象的商业利用主要是指对名人的姓名肖像声音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形象特征进行不合理的无偿利用,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采用人格权法、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方式早已显出不适应之处。人格权法中只有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的规定并没有对形象这一类别做出具体规定,致使搭名人形象“顺风车”的案例层出不穷。版权法有对版权人权利的规定,但是冒名人姓名的版权在版权法中得不到救助,商标法中虽然有了声音可做商标使用,名人肖像也可作商标使用的规定,但是名人形象模仿者造成的混淆在生活中很常见,这在商标法中也难以解决。人格权法和知识产权法都侧重于精神权利和专有权利的保护,而名人形象更多涉猎于财产权利方面的保护,因此如何从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出发保护名人形象,避免名人形象的无偿利用是很好的选择。近年来,中国法院和其他机关开始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名人形象特征,来制止对名人形象的无偿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可以避免名人形象的无偿利用,但只能以基础性补充的作用出现,因此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必要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详尽地列举了导致混淆行为的类型,其中包括名人或知名虚构角色,而我国竞争法中对混淆行为的规定只有特定的几种行为,涵盖面远远小于世界知识产权的规定。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无专门规定制止此类无偿利用,目前的法律实践也并不系统,因此对名人形象领域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从中总结一般原则更加全面的保护名人形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已经列入了第12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因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补缺对名人保护的漏洞有很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