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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对于公共生活的意义随着公共生活范围的扩展日益增加。公共秩序体现为社会政治共同体内部公共生活中体现公共性的秩序形态。公共生活是私人生活的交叉和重叠的部分,包括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具有公共性的部分,涉及公共事务的处理、公共性的生产和消费活动,构成公共秩序的存在场域。虽然秩序往往以公共性命名,但是秩序未必都能保障公共性价值的实现,公共生活中秩序的公共性在现代社会中有了更加突出的要求。 中国的社会转型深刻的改变了中国社会的面貌,转型过程中的社会结构变化、利益关系变化和规则体系变化与公共秩序要素的变动直接相关,从而使得社会转型过程也表现为公共秩序变迁过程。中国非均衡的社会转型及其带来的社会调控机制功能弱化、以及公共秩序的公共性风险使得公共秩序建构在社会转型背景下更加显现其重要性。 公共秩序不仅是公共生活的一种客观状态,也是一种对公共生活的理想化的约束状态。社会转型背景下建构公共秩序需要合理的价值定位、稳定的结构基础和有效的规则与权威保障,应该以公共利益的价值整合引导社会转型的方向、以秩序结构的内在协调约束社会转型的效能、以规则体系的功能完善规制社会转型的进程。 公共利益作为满足公共生活存在和发展的公共需要,成为公共秩序应该追求的价值原则。公共利益的实现过程能够弥合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在当代社会中的冲突,是推动中国改革持续进行的有效动力。政府作为公共机构的集合,在公共利益的实现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应该以公共福利为基本导向,明确政府治理的公共责任;应该限制市场机制作用空间,把市场机制作为一种权宜的经济制度而不能作为一种基础性制度工具,防止市场机制演化为一种社会机制和社会制度。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相应的利益结构基础,以实现各种利益主体的社会行动与公共性价值的契合;应该协调利益关系,使社会价值在不同地域和阶层间得到合理分配;应该建立利益补偿机制,通过对利益受损群体的补偿实现改革过程收益的共享达成改革过程从“非帕累托改进”到“帕累托改进”的转变。 在实现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的过程中,应该重视结构性问题的调整,以结构转型驱动功能转化。公共秩序涉及两种基本结构:以阶层关系为表现形式的主体关系结构,以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为表现形式的秩序治理结构。在社会阶层结构的优化上,要规避阶层凝滞带来的民主风险,防止阶层结构再生产对结构转型的替代;要减少社会排斥现象,消除社会屏蔽导致的社会不公;要转换社会阶层关系的单向依赖,建立互利合作的阶层共生关系。在秩序治理结构的均衡上,要实现公共权力结构的收缩式开放,为社会成长提供空间;要完善有组织的公共参与机制,引导和约束社会性力量的作用发挥;要形塑与张扬现代公民身份,为社会资源公正分配和完善社会管理提供依据;要实现治理场域由封闭到开放,以集聚治理资源和凝聚治理动力。 公共秩序是一种规则性社会交往活动或交往形态,秩序状态是通过一系列的规则安排及其对社会成员的有效约束实现的,因此权威和规则是实现秩序状态的直接保证。在转型社会中,不断强化秩序建构主体的公共性权威和公众信任、实现秩序治理调控机制上的均衡是秩序建构的重要方面。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决定了其作为秩序建构的核心性存在,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载体也是秩序实现的主导力量,获得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的两种主体性力量是实现公共秩序稳定变迁的基础条件。调控机制上的均衡表现为控制主体的均衡、控制基础的均衡、控制方式的均衡。要培育社会多元治理主体,弥补组织化治理能力的不足,形成治理主体间的相互约束;要重塑社会的公共性格局,推动公共性在社会领域的扩展;要提升民主的社会治理功能,防止民主发展的内卷化和提高国家治理能力;要拓展基层社会的自组织秩序,建构宏观秩序的社会基础。 总之,社会转型带动公共秩序变迁和诸多公共性问题发生,转型社会背景下的公共秩序建构,能约束社会转型的方向、为社会转型提供持久的动力,是社会转型过程和人民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