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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著作人身权之一,是作者最重要的精神权利之一。明确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断标准,对于正确处理作品利用与作者人身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意义重大。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规定过于简单,对于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标准没有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并存着两种截然不同的判断标准,即“违背作者思想标准”和“损害作者声誉标准”,致使在该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呈现很大的不确定性。厘清这一问题,是统一司法实践、实现作者和作品利用者利益平衡的必须前提。鉴于上述考量,本文拟从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基础理论分析。首先,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起源出发,阐明了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发展历程。然后,介绍了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人格权理论、激励理论和公平、正义理念。最后,从保护思想的同一性,保护作者的言论自由和促进文化繁荣的角度阐述了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功能。第二部分在比较法的视域下对两种侵权判断标准进行考察。在作者权利主义和版权主义两种立法理念的支配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了不同的侵权判断标准。大陆法系国家基本采用了违背作者思想标准,而英美法系国家明确适用损害作者声誉标准。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两种标准并存下的立法、司法实践现状。立法主要存在歪曲、篡改含义不明,规制的范围过窄,未明确侵权判断标准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歪曲、篡改的理解和认定不同,有些法院已经对歪曲、篡改做了扩大化解释。总体来看,法院在判断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时,两种侵权判断标准均有适用。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判断标准的思路。即以违背作者思想标准为基本原则,并适度限制作者的权利,从而达到保护作者权利和促进作品传播二者之间的平衡。首先,从符合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首要功能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论证了违背作者思想标准的正当性。其次,阐述了我国不适用损害作者声誉标准的理由。最后,提出了在违背作者思想标准下重构我国保护作品完整权制度的设想,在厘清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关系的前提下,重新表述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立法定义,并从例外规定和明确戏仿作品合理性两方面对保护作品完整权进行适度限制,以平衡作者和作品利用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