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行政处罚的通报批评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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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通报批评作为处罚手段早已广泛存在于国家治理中,但是通报批评入法并非一蹴而就,1996年《行政处罚法》制定时并未将通报批评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种类规定其中,直到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改,才正式将通报批评列入行政处罚种类。将通报批评纳入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执法领域的治理创新,适应了信息社会管理的需要,符合我国治理能力提升和治理现代化发展趋势。然而,行政处罚法中通报批评的内涵与外延等并不明确,与相关制度的联动与衔接成为当前通报批评落地生根的重要阻碍。同时,目前学界关于通报批评适用的相关问题也存在广泛争议。因此,回顾我国通报批评入法的“前世今生”,理清通报批评在适应现代化治理过程中的治理逻辑,廓清通报批评的内涵外延,并就通报批评具体适用中面临的具体问题,进行系统性探讨,对于通报批评制度从“落地”到“生根”具有重要意义。全文除前言及结语,正文分成四部分,共四万余字。第一部分,通报批评在《行政处罚法》中的确立。通报批评的立法沿革主要分为三个阶段:1996年《行政处罚法》制定前作为内部处罚措施;1996年至2021年作为《行政处罚法》“其他处罚种类”而广泛演化运用于社会治理中;2021年为适应行政管理创新的需要正式入法。此外,该部分还涉及通报批评入法的基础要素分析,主要从耻感文化运用、信息规制工具、声誉价值凸显三个方面阐释了通报批评入法的治理逻辑。第二部分,行政处罚中通报批评之解析。该章节主要对通报批评的内涵和外延进行讨论。本文未从定义角度讨论内涵,而主要从认定标准和法律效果两方面切入。在认定标准上,从比较外观形式标准和制裁性实质标准基础上,进而从《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种类采取的立场及从相对人权益保护出发,将实质标准中声誉制裁性作为判断基础。在法律效果上,精神利益减损主要包含精神安宁权、名誉权,前者仅针对自然人,后者可包括自然人与法人等组织。外延部分,主要就与警告的边界,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公布失信黑名单、公布违法事实是否属于通报批评等问题展开讨论。第三部分,通报批评处罚的适用难题。通报批评适用是制度“生根”的基础。首先,法律定位与实际效果存有偏差。在信息社会,通报批评的处罚效果外溢性明显,存在适用上惩罚效果扩大化和过度制裁等问题。同时,设定权下移亦会增强处罚效果偏差的产生。其次,通报批评的处罚效果不易控制,其精准性不易把握,时空差异明显,高度依赖社会反馈,陌生化社会削弱性较强。再次,通报范围不易把握,即在多大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进行通报缺乏相应标准和方式。最后,救济机制不足导致行政相对人救济困难。由于精神性利益的抽象性,损害事实难以认定,使得即使纳入《行政处罚法》的通报批评也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获得实质上的赔偿。而现行法规范体系下,通报批评处罚中的相对人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且相对人极有可能面临高昂的名誉恢复成本,因而,如何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现实难题。第四部分,规范通报批评处罚适用的建议。首先,适当调整通报批评的立法定位与设定权限,不应将通报批评简单视为较轻的行政处罚,在适当提高通报批评立法定位和设定权限的同时,应对其侧重适用领域和限制适用领域进行明确。其次,注重通报批评处罚效果的控制,可建立事前评估和分级处罚机制、规范通报批评的通报内容,实现处罚效果的精准性、可控性。再次,合理确定通报范围及方式,通报范围划分标准主要有:以自然人与组织相区分的“主体模式”、单位—行业—全社会划分的“空间模式”;方式上可采用线上线下等方式。最后,畅通行政救济路径。通过立法上的修改,将通报批评纳入法定听证情形、建立事先申诉机制,充分保障相对人之预先救济权,避免名誉损害事实发生难以挽回之损失;同时扩大《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为通报批评处罚相对人提供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以更好规制该行政处罚种类的适用并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实现处罚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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