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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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行为是随着我国整个社会发展,而日渐增加。而由于拆迁主体和拆迁目的不同,拆迁的性质上也有所不同。按照法律关系来看,房屋拆迁行为应该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拆迁行为,一类是民事拆迁行为,对于民事拆迁行为目前都主张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而对于行政拆迁行为应该如何控制,对于行政拆迁中的侵害法益的行为如何进行救济,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而明确的规定。虽然我国各地对于行政拆迁行为的诉讼基本上都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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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行为是随着我国整个社会发展,而日渐增加。而由于拆迁主体和拆迁目的不同,拆迁的性质上也有所不同。按照法律关系来看,房屋拆迁行为应该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拆迁行为,一类是民事拆迁行为,对于民事拆迁行为目前都主张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而对于行政拆迁行为应该如何控制,对于行政拆迁中的侵害法益的行为如何进行救济,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而明确的规定。虽然我国各地对于行政拆迁行为的诉讼基本上都予以受理,但是对于相对人一方的法益保护意识而比较薄弱,特别是当在一些“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面前,公民的合法财产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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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是公务员管理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一项制度,它的成熟与否,直接关系着公务员队伍建设的科学性与否,直接关系着行政法治建设能否得到全面推进,直接关系着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目前,伴随《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试行)》的相继颁布实施以及公务员局的设立,我国的公务员考录制度得到不断的发展完善。但我们要充分认识到,由于个体意识薄弱、时间短等主客观原因,我国的公务员考录制度在
海事强制费用是海事主管机关依法向相关海事责任人收取的费用。海事强制费用的主要类型包括:强制救助费用、强制清污费用和残骸强制打捞费用。理论和实践中围绕着海事强制费用产生的争议非常多。本文采取比较、归纳总结研究方法对海事强制费用进行了整体的研究,明确海事强制费用的类型及其实现原则,并界定了海事强制费用实现与海事强制行为是两类不同的行政行为模式。本文分别对三类主要的海事强制费用的现状从立法现状和学界争议
有损害就有赔偿是古老的侵权法原则,即使是公有公共设施瑕疵侵权也应当予以救济。公有公共设施瑕疵致人损害赔偿本应属于国家赔偿法范围,但司法实践因无立法依据,只能归入民事赔偿,这不仅违背了法理精神,也不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公有公共设施瑕疵侵权问题,前提条件是准确界定“公有公共设施”、“瑕疵”、“损害”的概念和明确侵权归责原则。因我国立法并没有将公有公共设施瑕疵致害纳入国家赔偿,对三者概念的界定
行政监察是国家行政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内部重要的自我制约机制,因而也是国家权力监控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反对腐败促进廉政,保证政令畅通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行政监察对权力的监控职能是其他监督体系所不能替代的。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行政权力也逐渐扩大,如何制约和监督公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提高行政效率,越来越被世界上众多法治国家所重视。作为世界上最早建立监察制度的国家之
随着我国政府执政理念的不断变化,西方服务行政的理念逐渐被引入到国内。加上我国整体经济实力的不断上升,政府财政收入的不断增加,使得福利行政成为可能,服务的理念也被贯彻到了我国行政主体的执政过程中。而行政主体在服务过程中提供的各种服务和帮助,渐渐被视为其必须承担的一种责任和义务,而取得这些福利和帮助也演变成了公民的一种权利。1964年,赖斯教授发表的一篇叫做《新财产》的论文,揭开了新财产的神秘面纱。在
住房是人的一项基本需要,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条件。同时,它又不仅仅是人类满足自身物质需求的场所,更是安全和有尊严地居于某处的权利。因此,“适足住房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维护和体现人的尊严和价值的表现。根据联合国《第四号一般性意见:适足住房权》的规定,住房权主要包括:(a)使用权的法律保障;(b)服务、材料、设备和基础设施的提供;(c)力所能及;(d)乐舍安居;(e)住房机会;(f)居住
在行政法理论与法制快速发展、国家行政权限划分更加明确精细、社会实践事务日益复杂的今天,行政协助作为行政主体间帮助的一种方式,无论对于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还是保障相对人的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域外对行政协助制度有较为成熟的理论研究和立法,我国大陆当前尚未建立统一的行政协助制度,只是在一些单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有原则、笼统的规定。但我国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行政协助现象,由于缺乏统一立法的指导,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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