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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人之间的不同生活状况可以来自于自身的主观因素,如个人的选择和努力程度,也可以来自于非自身的客观因素如天赋和初始的社会地位。在当代的自由主义平等观看来,处于同等起始状态的两个人由于各自拥有的理想以及在理想实现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不同,从而导致了之后生活中两人状况的巨大差异,这是公平的,并非是我们所要消除的不平等,因为作为自由的人我们应为自己的选择与行为负责。而对于我们一出生就存在的天赋与社会环境的差异并非我们个人选择的结果,这种初始的分配存在着极大的偶然性与任意性,从道德角度来看不是我们所应得,我们也不应该为此而承担责任和后果,因而,这种不平等才是我们所应消除或减少的不平等。
罗尔斯的正义论与阿马蒂亚·森的能力平等都同时表达了对这种起点上的基本平等的关注。罗尔斯通过基本自由平等的优先性和对公民两种道德能力的限定,来确保公民在起点上拥有基本的平等条件。而森更是把能力看作是人所拥有的一种实质自由,把基本能力的平等与使人们拥有相同的基本生活状态联系了起来,要求人们能够平等地拥有一定的基本能力以致在达到某种基本的生活状态上能更为相似。这里,起点的平等并不是指一种在初始状态的完全平等,而是指人们在拥有“某些东西”以能够达到人之为人的基本生活状态上的平等。“某些东西”作为一种衡量标准在罗尔斯那里是“基本善”,而在森那里则是“基本能力”。
由于人的存在千差万别,各不相同,所以对平等的评价也存在着许多不同的标准,如收入、财富、幸福、机遇、权利或需要的满足等等。人类所固有的这种多样性意味着,当我们使用一种或一组变量来平等地对待人类时,往往会导致在许多其它方面的严重的不平等现象,因此我们需要寻求一个平等的适当标准。罗尔斯的基本善在作为评价标准时,更多指的是基本的社会善,而没有注重个体自身的差异性所带来的变化,因而被森视为只是实现平等的手段,忽视了手段向目的的转化。而森则认为,从能力视角来考察平等,可以涵盖从手段向目的转化所带来的差异,以基本能力作为评价标准具有更广的信息基础,因此更为恰当。
总的说来,由于社会与人自身的差异性事实,我们是难以实现人与人之间完全、绝对的平等的,而且那种绝对的平等也不应成为我们追求的目标。我们所能做的,是在起点上平等地给人所应有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自由,针对不同的个人分配不同的资源以使他们在拥有最低基本生活状态上能够达到一致。而在此之上更多的平等,既没有要求的充分依据,也缺乏实践的现实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