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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异常迅速,商业模式不断创新,利用名人形象已成为市场营销的有效手段,名人的商业价值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国外许多国家,已经通过立法或判例的形式对自然人的形象利益进行了法律保护,并且各国的保护模式也不尽相同。目前,我国法律还未明确规定商品化权制度以保护自然人的形象利益。虽然知识产权法、人格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存在一些与保护商品化权相关的条款,但只能保护权利人部分合法权益,法律的滞后性凸显,制定商品化权制度的要求日益迫切。因此,本文从当前热议的乔丹案入手,追溯商品化权的起源与历史发展,对商品化权的概念及性质进行界定,将商品化权与相关概念逐一进行了比较,并详细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在保护商品化权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困惑,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论证了在我国确立商品化权的必要性。在综合分析学者的各种学说和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在我国建立商品化权制度的框架,以期能推动我国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及实践问题的解决。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例介绍并引出问题。详细介绍了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股份公司一案的相关情况。2012年3月份,乔丹以侵犯姓名权为由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顿时引起了各大媒体和专家学者的热议,通过专家们的分析,人们逐渐认识到案件的焦点即本文的研究主题——商品化权制度。第二部分是商品化权的概述。首先考查了美国商品化权的起源与发展,明确了商品化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关系。美国一开始只有隐私权,随着社会的发展,隐私权的局限性逐渐暴露出来:隐私权不能满足名人们的利益需求。名人们需要一个利用自身形象的商业价值以换取物质报酬的权利,商品化权应运而生。其次对商品化权的相关术语进行了剖析,并界定了商品化权的概念。不同的学者对于商品化权的翻译和认识都有所不同,典型的有公开权、形象权和商事人格权。然后分析了我国学者对商品化权性质所持的几个代表性观点,如新型人格权、新型知识产权、商事人格权,指出商品化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商品化权保护模式的思考。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分散保护手段存在的不足和无法克服的缺陷,在结合我国社会现实需要的基础上系统阐述商品化权的理论价值,论证了我国确立商品化权的必要性,并提出建立独立的商品化权制度。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官们只得援引与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条款来保护权利人的部分形象权益,无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商品化权制度不仅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能促进、鼓励权利人进行更深入、更广泛的形象创造活动。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商品化权立法保护的具体构想。商品化权制度应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保护期限等方面内容。商品化权的主体应不限于自然人,一些社会组织也可以成为商品化权的主体,所以把商品化权的主体范围界定为自然人和组织;客体是具有商业价值或吸引力的形象,并将形象做了分类介绍,主要分为真实人物形象、虚构角色形象和表演形象;内容主要有使用权与禁止权;并对商品化权的保护期限做了简单的探讨。最后,在结语中再次简要分析乔丹案的案情,得出乔丹案的个人结论。由于人格权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维护个人形象权益时都存在各自的缺陷,再加上商品化权在中国大陆仍然只是一个应然权利,乔丹败诉的命运早就注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