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原有刑法的49个条款。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关于缓刑制度的四个条款,几乎占了刑法修正案的1/12,又由于我国刑法关于缓刑的条文总共才五条,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可以说是全面地修改了我国的缓刑制度。然而缓刑制度在修改后产生了什么变化,应该怎样理解并在司法实践中应用这些变化的内容,以及缓刑制度在修改后还存在哪些缺憾,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因此,本文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对这些问题来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以期对完善我国缓刑制度,充分发挥缓刑制度的功能有所裨益。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缓刑制度修正的概述。首先,分析了缓刑制度修正的原因,包括弥补缓刑制度原有规范疏漏的需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其次,从缓刑适用的条件和缓刑执行这两方面来简要介绍了缓刑制度修正的主要内容,其中缓刑适用条件的修正包括缓刑适用实质条件的修正和缓刑适用对象的修正,缓刑执行方面的修正包括缓刑考察方面的修正和缓刑考验不合格规定的修正。最后,分析了缓刑制度修正的意义,即发挥缓刑的价值、实现刑罚目的、满足社会进步对缓刑制度以及刑罚制度提出的新要求。第二部分是关于缓刑制度修正内容的内涵解读与司法适用。首先对缓刑适用四个实质条件的内涵及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进行了介绍。其次对特殊主体适用缓刑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介绍,包括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应当适用缓刑。最后对缓刑执行制度相关规定的内涵及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进行了介绍,包括缓刑的社区矫正、缓刑禁止令等内容。第三部分为缓刑制度修正后的缺憾反思。一方面是对缓刑制度适用方面的内容进行思考,从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相关规定的思考着手,认为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刑期应由三年以下改为五年以下,并对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进行了思考,提出了将“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进行明确化,增加人格调查制度,删除“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一条件等建议。另一方面对缓刑制度执行方面的内容进行思考,提出应当完善禁止令的相关规定、增设缓刑负担的规定、完善社区矫正的立法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