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启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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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公益案件大量开展,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领域的办案经验也不断累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种符合诉讼经济理念、具有复合效应的新型诉讼模式应运而生,并且在实践中大量展开应用。但是由于理论层面研究成果较少,并且司法实践时间较短,导致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困惑。因此,本文以该制度为研究对象,并将研究重点放在其启动环节,立足诉讼始端,厘清其基本定位、属性,以期对当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启动程序方面的发展路径提供一些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总结了该制度启动程序的特殊性。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兴诉讼模式,其启动环节本身具有一定特殊性,具体有以下三点,第一:案件类型集中在破坏环境资源和食药安全领域。依照《两高解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主要包括三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但通过对立法文件以及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发现,当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大多集中于前两类,即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这两类传统公益诉讼案由,案件数量也占据了绝大部分比重,而其他领域的案件却鲜少;第二:启动原因兼具刑事公诉与民事公益双重特性。除了构成刑事犯罪、造成刑法上的犯罪结果之外,还需要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受到了损害,二者共同构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启动的原因。第三:启动主体以提起刑事公诉的基层检察机关为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由提起刑事公诉的基层检察院一并提起,这在《两高解释》中有具体的规定,与一般民事公益诉讼由市一级检察机关提起有所不同。第二部分对其启动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作出了专门分析。本文主要通过实地调研和网络案例查询,对目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数量、案件范围、起诉主体、审判组织等方面进行了统计,归纳出其问题主要存在于三方面:首先,现有客体范围不明导致启动标准模糊。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在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客体范围比较广泛,实践中也在积极拓展新型案件,但在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时,却会由于刑事部分罪名而受到一定的影响,从而导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客体范围囿于刑事部分。其次,诉前公告程序设计导致诉审衔接不畅。表现在“一刀切”地遵循诉前公告程序不利于基层检察机关发挥其起诉优势,并且基层检察院案件上移缺乏具体规范,导致性质无二的案件存在两种起诉模式的可能;最后,级别管辖存在冲突导致受理主体混乱。级别管辖缺乏统一的规范,若是按照《刑事诉讼法》以及《两高解释》,则可能会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或者与海事法院的管辖规定相冲突;而以《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准又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符,并且实践中各地对管辖的探索情况也不一,由此造成“名为附带实则矛盾”的级别管辖不统一局面。第三部分对其启动程序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诉讼的启动程序对于整个后续环节的合法与合理运行至关重要,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存在先天性的立法规则不健全问题。因此,必须从立法层面出发,赋予其在立法上的合理性,避免在规则适用方面的困惑与困难。第一,以立法形式单独规定客体范围并贴合实践。鉴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程序上所具有的刑事主导性特征,应当将其纳入到《刑事诉讼法》之中,并以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为基石,根据司法实践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第二,诉前公告程序依照便利诉讼原则分类设置。对于破坏环境资源、食药安全领域的刑事案件,基层检察机关无需进行公告,从而可以直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此达到便利诉讼的目的;而对于疑难复杂或者新型案件,由于上一级法检机关拥有更好的办理、审理经验以及能够通过案例来指导基层,因此,此类案件可以移送其办理。第三,级别管辖遵循刑事主导性并设置例外规则。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原则上必须严格地受《两高解释》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设立例外规则,若造成的公益损害后果巨大,被告人的赔偿明显高于基层院能够审理的数额,那么此类案件应当避免审级过低,而应当移送至上级检察院单独进行民事公益诉讼;对于海洋生态环境类案件,也应当尊重其专门管辖权,交由对应的海事法院管辖,而不必强行由刑事公诉部分的基层检察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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