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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关系合约都被视为是针对不完全合约缺陷的解决方案,内嵌于合约之内的双边关系被视为是理想的治理结构。然而事实上,关系合约本身也是一种不完全合约,签订关系合约的交易双方并没能迎来预想中的顺畅合作。 本文认为,关系合约的不完全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信息证实困局和双边均衡摆动问题。一方面,建立在缔约双方人际关系基础之上的关系性合约中依旧存在信息对称的问题,参与者需要通过对方的行为信号进行信息证实。但是,人际关系的存在为信息证实引入了新的维度的影响因素,重新定义了合约情境,人格化因素的加入为信号证实带来了“噪音”,造成信息证实的困局。迫使关系双方需要不断进行协商,造成交易成本的不断叠加。另一方面,由于某些情境下人际关系的约束失效,加之关系合约中可置信威胁的软化,不仅使得发生双向/单向不合作的概率同关系强度呈正相关,还造成交易双方无法达成稳定的(合作,合作)均衡,双边均衡来回摆动。因此,只要关系合约仅限于两方互动的框架内,交易双方将会不停地斗智斗勇,关系合约不断经历试探期、行动期、调整期、再试探、再行动、再调整……同信息证实困局一样,交易双方在反复协商中不断消耗交易成本、也不断消耗着双边关系本身。 本文认为,三方治理是弥补关系合约不完全性缺陷的方法。在三方治理的机制下,信息证实困局和双边均衡摆动都可得到缓解。首先,第三方作为一种信息枢纽存在于双边交易中,使得交易双方能够获取与对方行为策略选择的动机密切相关的客观信息,清理人格化因素可能带来的干扰项。一方不用再担心是因为自己信息不完善而错怪好伙伴,另一方也无从仰赖长久的人际关系而希冀谋取一次两次“不合作”带来的额外收益。其次,针对双边均衡摆动的问题根源:关系的人格化特征介入导致合约可置信威胁软化,第三方能够通过引入非人格化的外生压力来增加可置信威胁的强度,增加单向/双向不合作的成本,如“达摩克利斯之剑”般起到一个预防与惩罚的机制,从而确保稳定的(合作,合作)均衡实现。 文章最后通过对宁波地区企业调研案例的分析对理论框架中的部分内容做出了具体化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