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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认为,司法诉讼包括一般两个基本环节,即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其中案件事实认定是指裁判者在司法诉讼过程中的事实认定活动。即裁判者以证据为媒介,认知待审案件事实所进行的活动。其是司法诉讼的关键环节,因为裁判者只有做出符合客观实际的案件事实认定,才有可能据此得出让双方当事人都心服的司法裁决,进而平息诉讼。经验表明,案件事实的查明要难于法律的适用。但是,由于受到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案件事实认定制度规定发展相对滞后,再加上最高院所作出的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实体法的适用以及审判操作规范,很少涉及案件事实认定,仅依靠现有的法律规定很难适用当前复杂的案件审理需求。目前,许多法治国家已经对案件事实认定制度作出详细的法律规定,并对该制度的实施及其控制对策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完善的案件事实认定制度的出现只是时间的问题。民事裁判中案件事实认定制度不仅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诉讼结果的接受性,更关系到一系列的社会效果。这是因为案件事实的认定是裁判者做出司法裁判的前提及其依据,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的证据才能成为裁判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裁判者以证据为“基石”搭建认清案件事实的桥梁,进而理性纠纷,作出司法裁判。由此得出的诉讼结论才可能是正确的,让当事人信服,进而平息诉讼。完善的案件事实认定制度,不仅可以规范法官在诉讼中的职权行为,而且可以有效提高司法效率,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投入到更多的案件中去,更可以积极调动当事人诉讼主体的积极性,进而裁判者得出正确的、可接受的司法裁判提供有利的前提。这不仅仅是诉讼应该所具有的意义,更是保证社会和谐的一道屏障。因此,本文作者在参考、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现阶段我国案件事实认定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以此为理论背景,提出完善建议。在我国大举进行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案件上诉率、申诉率逐年上升,虽然其中不乏法官自身道德素质或职业能力的问题,但案件争议的焦点主要还是集中在案件的事实认定部分。实践证明,要解决此部分内容,单单依靠法官职业技能培训、提升法官职业道德素质培训等内容是行不通的。只有通过相应的司法改革,构建属于中国实际情况的案件事实认定制度、相关辅助制度以及社会支持体系,才能全方位、多层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