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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租赁合同存续期间,若出租人要出卖租赁的标的物,承租人根据法律规定,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购买房屋的权利。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作为一项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在我国法律和现实中由来已久,但由于我国法律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尚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致使在理论层面也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研究,并且实践当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存在诸多困难。随着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城镇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长久以来存在在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中的几个问题。本文结合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尝试理清现有概念与学者观点,评析法律规定与社会实践,尝试提出指导实践的有效建议,务使其在实践当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着发现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在理论和实践上出现的问题的研究思路,本文分成如下五个部分:第一章首先确定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定义,并辩驳主张废除该制度的观点,进而了解该制度存在的价值功能及该制度背后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强调该制度的在社会经济生中的必要性和稳定社会关系的作用。其次讨论该权利的性质问题。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问题,是该制度基本理论的核心问题,理清优先购买权性质也是在司法实践中解决争议的前提。通过判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物权还是债权、是否是形成权、是否是期待权,来明确界定该制度的性质,为解决实践问题提供理论依据。第二章着重讨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构成条件中,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权利客体范围的限定、申请法院拍卖房屋是否可以行使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问题,明确承租人行使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构成条件。第三章通过研究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中出租人的义务、“同等条件”的界定、与共有人、第三人的冲突,部分房屋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等问题,以明确出租人的义务、“同等条件”的涵义、确定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第三人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条件、部分房屋承租人行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条件,进而减少承租人行使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时冲突的产生。第四章从明确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主客体范围、明确权利行使的前提条件、解决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冲突的处理原则等角度出发,通过完善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使得该制度在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