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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投资人规则是20世纪末美国信托法的法典化和统一化的成果之一,其由民间机构创设之后迅速被美国大多数州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采纳,从而成为各州信托法的一部分,客观上促进了美国信托投资法的法典化和统一化。由其默认规则的性质所决定,谨慎投资人规则具有降低交易成本和矫正信息不对称的功能。谨慎投资人规则是法学理论与经济学理论在信托投资法中相结合的典范,衡平法中的信义义务理论和经济学中的现代投资组合理论共同构成了谨慎投资人规则的理论基础。信义义务可以类型化为忠实义务和谨慎义务,而谨慎义务在信托投资法中则具体化为谨慎投资义务。谨慎投资人规则以信义义务的二元划分为基础,在忠实义务和谨慎投资义务的二元框架下设计信托投资法的规则体系。同时,谨慎投资人规则引入了现代投资组合理论,在其制度设计中融入了投资组合整体考量、投资分散化、风险收益权衡以及有效市场假说等现代投资组合理论中具有共识性并且被投资实践广泛接受的核心观点。谨慎投资人规则并非制度突变的结果而是美国信托投资法长期演化的产物。1830年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拒绝适用英国的法定名录规则而创设了谨慎人规则,但这一规则在当时并未获得广泛的认可。1869年纽约州上诉法院通过判例确立了自身的法定名录规则,在此后数十年中该规则一直是美国各州信托投资法的主流规则,而谨慎人规则的适用范围则被极大地限缩。20世纪40年代学者和金融业实务人士推动了谨慎人规则的复兴并对其进行了重新诠释,使得谨慎人规则成为此后数十年中在美国占主导地位的规则。大致自20世纪70年代学者对复兴后的谨慎人规则的弊端展开了批评并建议引入现代投资组合理论中的共识性观念改革信托投资法,最终,美国法学会采纳了这些批评与建议,于1992年正式颁布了谨慎投资人规则。谨慎投资人规则的演进历程表明,美国的信托投资法经历了从保守到开放的转型,此种转型是其为适应社会的需要所做的制度调适,并且此种调适始终以维护受益人的利益为旨归。谨慎投资人规则在谨慎投资义务和忠实义务的框架下对其具体内容予以展开。首先,谨慎投资人规则在抽象层面要求受托人在投资和管理信托财产时应当如同一个谨慎的投资人那样考虑信托的目的、条款、分配要求及其他情形,并遵守谨慎投资义务的三项判断要素:注意、技能和审慎。其次,谨慎投资人规则具体规定了受托人投资信托财产时应当考虑的若干因素,并根据现代投资组合理论的要求设计了若干具体的投资规则,包括投资组合整体判断规则、风险收益权衡规则、分散投资规则、谨慎委托规则、成本控制规则以及事前标准规则。再次,谨慎投资人规则重申了信托法中的忠实义务的基本内容,同时根据现代投资组合理论的要求赋予由忠实义务所衍生的公平义务以新的内涵。最后,美国信托法修订了其关于受托人违反信托的赔偿责任的内容,以使其能够适用于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人规则的情形。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人规则的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于过失责任的范畴,而其赔偿范围则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我国信托法中并不存在如同谨慎投资人规则那样的专门规制受托人投资行为的系统化的法律规范,有关规制受托人投资行为的制度主要体现为《信托法》及其他信托特别法关于受托人的谨慎义务的抽象规定,但其内容显得极为简约而难于适用。从督促受托人勤勉尽责地投资和管理信托财产,最大限度地维护受益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有必要移植和借鉴美国信托法中的谨慎投资人规则的内容改革我国的信托投资法。具体的做法是:在修订《信托法》时在其中专门设立一章规定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的内容,即吸收美国信托法中的谨慎投资人规则的某些内容,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确立我国信托法中的谨慎投资人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