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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研究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试图结合对各国信息披露及民事责任制度理论和实证的考察,研究我国证券法规中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及缺陷,并从实体和程序的角度为强化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完善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机制,确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出建议。 本文分为三章。第一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认定。在证券市场上,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按照行为方式的不同,虚假陈述可以分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这四类。在信息披露中,确定信息的重大性标准是各国立法和实践中的难题。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预测性信息的披露。我国的预测性信息分为自愿性的盈利预测和强制性的公司发展规划。 第二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实体救济。本章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虚假陈述的实体救济。第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虽然在存在合同的情况下,虚假陈述是一种合同责任,但在大多数场合下,对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应以承担侵权责任更为妥当。第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虚假陈述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虚假陈述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三,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方式。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方式有撤销合同和赔偿损失两种形式。 第三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诉讼实现机制。本章针对现有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机制中的管辖、诉讼方式、前置程序、原告和被告的确定等进行了剖析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