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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萌芽于清末,发展于民国,银行监管制度也随中国银行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1912-1935年间,政府对金融业干预有限,属于自由市场型金融制度时期,银行业按市场导向自主发展。本文以华资银行业的翘楚--中国银行为主要考察对象,从市场角度入手,重新考察民国时期的银行监管制度。试图阐明1912-1935年间中国银行业在政府和中央银行监管缺失情况下,如何从自身需要、市场需要和规避风险出发,通过多种措施达到有效监管的效果。
本文运用金融监管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以历史学的研究方法为主,分三章展开讨论。第一章,简要概括1912-1935年间历届政府监管措施,从监管主体、监管措施、监管法律的实施等几个方面对政府监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认为此时期政府对银行业的监管办法不多,效果有限。第二章,中国银行业通过自身监管、行业监管的方式,降低营业风险,实现了“盈利性、安全性、流通性”的统一。中国银行业不断完善内部结构加强制度建设,其中稽核制度、分区制度、人事制度是银行内部自我监管的重要方面;银行公会又通过设立公共准备金、规范会员银行经营行为等方式,有效抑制了银行业的投机行为,维护了银行信用。第三章,市场力量通过金融危机、银行挤兑等方式,迫使银行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以《银行周报》为代表的金融报刊,及征信所、会计所等社会第三方金融机构也发挥了重要监督作用。文章最后得出结论:1912-1935年间在以市场监管为主的银行监管体系当中,政府监管缺位。在市场力量作用下,银行业以及银行公会、征信所、会计所,作为市场、银行之外的第三方,以其自主、活跃和首创精神,体现出强有力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