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事二审抗诉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在我国实践中,人民检察院的刑事二审抗诉却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抗诉少、抗诉难”、“抗实体多抗程序少”、“由被害人请求提出抗诉的案件数量少”、“法院改判少”等问题。面对这种情况,本文通过对现行法律条文的分析、抗诉数据分析、案例研究发现这些现象存在必然原因。因此,本文的初衷便是通过对于这些原因的分析,以求找出一条解决当前“抗诉少、抗诉难”等问题的办法,并对我国刑事程序立法中此类部分提出一己之见。文章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刑事二审抗诉制度的现状。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其一,立法现状。我国现行刑事二审抗诉制度由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等法律、规定构成;其二、实践现状。通过对2000至2007年全国二审抗诉的数据和2004年至2007年西南C省的二审抗诉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发现抗诉数量偏少、抗诉质量不高、抗诉工作效果不佳等我国刑事二审抗诉工作的主要问题。第二部分为制约我国刑事二审抗诉工作的主要因素。从三个方面展开。其一,立法原因。相关法条的不适用性、抗诉权主体归属不明确、人民检察院业务考评制度的负面效应等在法律层面制约了刑事二审抗诉工作的发展。其二,现实原因。检察院在实践中不能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院工作压力大、法院内部请示制度的阻碍是实践中存在的制约因素。其三,观念原因。人民检察院执法理念相对滞后使得检察院对二审抗诉的积极性不高,此为制约刑事二审抗诉工作发展的观念因素。第三部分是对我国二审抗诉存在问题的反思。首先对刑事抗诉观念的反思。通过追溯刑事二审抗诉的根源揭示我国现行二审抗诉制度存在的正当性和适当性,得出应当树立正确的刑事抗诉观念。其次是对制度的反思。抗诉条件应适当修改、刑法条文应细化、抗诉主体应确定唯一、检察院业务考评体制和法院工作机制需要改进、检察制度需要优化几个方面进行论述。在肯定现有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及其存在问题的前提下,提出在现有法律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要。因此,一方面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适当调整,细化刑法关于罪名、量刑的规定;一方面加强对法检两机关引导,规范整合案件抗诉程序,转变观念,从而进一步发挥抗诉的职能。可以肯定的是,不管制度如何设计,都是为了使刑事程序能够更好的保障人权、惩罚犯罪,让有罪的人的罪责刑相适应,无罪的人及早摆脱犯罪的嫌疑。因此,制度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包括二审抗诉制度的改革在内的一切法律制度的改革都应以此为最终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