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必要专利的行使权限研究 ——以停止侵害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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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来中国留学之前,在韩国三星电子的专利部门工作。近来,停止侵害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都是非常重要的论文主题,足以单独讨论研究。但对于标准必要专利这个议题来说,停止侵害请求权的限制,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均有重要意义。因此,我想从企业的角度出发,研究和探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停止侵害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最新判例,以及今后的发展方向。第一章介绍的是标准必要专利、标准化组织以及FRAND许可的含义。标准化组织要求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做出FRAND许可。近来,针对不遵守标准化组织知识产权规定和FRAND原则的情况,各国法院开始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停止侵害请求权作出限制。第二章将展示对停止侵害请求权予以限制的赞成和反对意见,研究各国有关限制该请求权的主要案例。标准必要专利是由排他性的专利权和强制性的标准技术结合而成的,专利权相当于财产权,是否允许提出停止侵害请求,目前仍存在争议。近来,比起对擅自实施者行使停止侵害请求权,企业更倾向通过协商解决问题。随着停止侵害请求权受到限制,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专利权人享有的救济手段,其重要性越来越高。第三章将探讨各国法院的标准必要专利损害赔偿原则和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笔者想以自己亲自在标准化组织的会员公司工作的经验为基础,对合理的损害赔偿请求额计算方法提出方案。与世界其它主要国家相比,中国与日本的规定较为相似,都规定了“实际损失”、“非法获利”、“许可使用费”、“法定赔偿”四种方式。德国的成文法只中规定了“所失利润”,而在判例法中确立了“专利许可费”以及“非法获利”两种计算方式。英国则在成文法中规定了“所失利润”和“非法获利”,在判例法中确立了“专利许可费”的计算方式。美国以前使用了Georgia-Pacific15个要素,近来使用Microsoft要素等,不断谋求更可靠的计算方法。各国法院计算赔偿金额的方法各不相同,标准尚不能统一,确有必要建立合理、明确的计算方法。标准化组织的会员公司也是开发标准技术的公司,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开发标准技术所需的研发费用。标准化组织的会员公司之间对许可费进行协商,并予以客观验证,继而计算出更合理、准确的许可费,也可以作为诉讼中计算损害赔偿金额的合理参考。另外,标准化组织若能进一步明确FRAND许可的内容,也能够减少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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