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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制度,其目的在于克服信息不对称,使投资者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理性选择,从而使稀缺的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虚假陈述行为则是对信息披露义务的违反,其严重损害了投资者权益。民事赔偿责任是有效填补投资者损失,维护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信心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同时,高额的民事赔偿也提高了违法成本,使违法主体在经济上无利可图,在一定程度上对虚假陈述行为进行遏制。受传统影响,我国历来重刑轻民,因而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立法上可谓历经坎坷。至今,我国已颁布《公司法》、《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立法为投资者打开了司法救济之门,众多的投资者开始走上诉讼维权之路。但是,在寻求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过程中,却出现了损失认定难、责任性质界定不明、前置程序阻碍及执行难等问题。诉讼救济之路并没有一开始想的那么美好,投资者的权益也并没有得到完全保护。为了将法律落到实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针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在实现过程中出现的难点:从实体出发,明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统一虚假陈述认定的标准、确定损失认定的原则,同时在程序上辅之以逐步放宽前置程序、设立专门的金融法院、改进诉讼方式、建立证券市场救助基金等,推进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