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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经济的迅速发展,广告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主要特征。经营者除以价格、品质、服务去从事实质商品或服务竞争之外。广告亦成为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使用广告或其他形式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宣传已是市场经营者进行经营竞争的一种重要手段或方式。广告是否真实而不虚伪、妥当而无误导,正足以产生"效能竞争"与"不正竞争"的不同效果。而广告等宣传方式是消费者获取消费咨询来源的一种手段或方式,同时它们又是决定消费者进行消费的最主要判断依据。而违背以"诚实信用"为主要原则的经营原则、违反商业道德的引人误解(misleading)或虚假(false)的宣传行为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形式主要是广告,也包括其他形式,如商品信息发布会、展销会、散发产品说明书等广告形式和商品包装、标签以外的宣传形式。本文主要针对广告这种宣传形式来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进行阐述。在市场交易中,正确的广告将告知消费者真实的市场资料,使消费者知悉商品或服务品质与价格之高低,以便选择交易的对象,从而影响及企业者的营业和盈亏。以真实妥当的广告将鼓动经营者从事品质的改良以及价格的降低,从而达到市场效能的竞争、优胜劣败的目的;但如果经营者发布的广告等宣传提供的是不准确的信息,则据以作出购买选择的消费者首先会因上当受骗而受到经济上的损害;而竞争本身就是争取交易机会的活动,如果经营者凭借不准确的信息获得了交易机会,那么他所获得的利益就是其他经营者的损失,即其他诚实经营者因此而丧失了客户,这样也就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从整个经济环境来看,虚假宣传使市场的透明度降低,会对经济整体和经济福利造成严重损害。本论文中的第一部分中详细介绍了各国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这一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称谓、含义、特征、表现形式以及与其他相似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联系和区别(例如其与商业诋毁行为的异同、与商业混同行为的异同、与欺骗性商品质量标示行为的异同、与一般广告违法行为的异同等)。本文所指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我国特有的称谓,在国际社会里,国际组织或其他国家、地区对该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提法与我国的提法不太相同,但也只是表达方式的不一样而已,其本质都是相同的。本文仅为了论述的方便而以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提法进行论述。在世界各国里,不论学者或是执法者都很难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作出一个的严谨的定义,而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各国学者或执法者又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理解又有所不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特征及表现形式在各国也表现各异,但基本的相同点在本文中都有集中阐述。通过对与其他相似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比较有助于更深入的理解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这一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论文中的第二部分中主要论述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构成要件问题。本文主张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主要由行为主体、以竞争为目的以及对商业关系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个要件构成。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行为主体资格各国都没有将其予以限制,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甚至国家都可能作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行为<WP=5>主体。行为主体的经营行为要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除了主体资格合格外,还必须是以竞争为目的并且是对商业关系作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论文中的第三部分中主要论述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判断标准。其中,首先介绍了世界上一些反不正当竞争法发展比较完善的国家、国际组织或地区如美国、澳大利亚、德国、台湾、欧盟的有关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判断标准的学说或判例等,其次再对当今国际上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判断标准进行分析。在国际上,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判断标准一般有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标准、整体观察标准、比较主要部分标准以及异时异地隔离观察标准。 本论文中的第四部分中主要通过前述的有关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概述、构成要件和判断标准等的介绍,联系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相关规定,从而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立法体例、立法的完善以及我国执法机构在执法实践中的借鉴意义。 在论文中的结论部分中对前述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内容进行概括归纳,总结并提出四点意见以供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与修改完善方面予以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