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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对国有资产流失的内涵和外延做了一个明确的界定。国有资产流失在本文中定义为国有资产在未得到补偿或补偿不足的情况下,被非国有性质的产权主体占有或控制的事实;或者国有资产虽未被非国有性质的产权主体占有或控制,但其带来的经济效益或其它效果的全部或一部分,被非国有性质的产权主体占有或控制的事实。为了分析问题的需要,本文还从表现形式上对国有资产流失做了进一步的细分。本文将在公有产权体制下资源的非效率使用,并由国家最终买单的流失称之为国有资产体制性流失。表现为决策的失误、资源的闲置、普遍怠工,进而出现的国有企业长期亏损的局面等等。正是这种流失的存在和他的不可避免才产生了国有企业不断进行产权改革的基本动因。在国有企业出现经营困境,或者国家处于战略目标的实现,决定将其退出或者部分退出市场过程中,国有资产按低于其市场价格出售而产生的资产流失,我们定义为国有资产的交易性流失。把国有资产界定为体制性流失和交易性流失是文本的另一个创新点。
接下来本文分析了人力资本的产权属性和经济特征,以及公有企业的产权基础。人力资本是指投入到生产中的人的知识、技能、体力、经验等;人力资本产权是指劳动者为获得收益对自己所拥有的人力资本加以利用或处置的权力。本文认为,同非人力资本产权相比,人力资本产权主要有如下四个特征:一、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天然融为一体,不可分离。二、人力资本的价值难以度量,而且价值信息易于隐蔽。三、人力资本专用性和群体性特征。四、不可抵押性。
人力资本所有者天然拥有人力资本,当他在订立企业契约后,他与企业各自让渡相应的权利,人力资本所有者依据契约享有其让渡人力资本的收益。而未让渡的人力资本仍保留在所有者身上,人力资本所有者对于未让渡的人力资本依然享有天然的垄断权,并可根据自身效用偏好使用人力资本。对于让渡的人力资本,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方式“命令”使用其人力资本,并按契约支付报酬。如果由干企业内外制度安排不当等原因,导致人力资本所有者权益受损,即未按契约规定使用让渡的人力资木时,人力资本所有者就可能以与物质资本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将相应部分的人力资本封闭起来,使人力资本价值骤然下降,使其行为方式严重偏离企业所有者的目标函数,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率。公有制企业选择了“消灭一切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将一切物质资本和财务资本都归“公有”。为了彻底消除生产资料被个人占有的任何可能性,公有制的法权体系规定全部生产资料归国家和集体所有,而宣布个人不得拥有任何生产性资源的合法权利。在这里,公有主体只能作为不可分割的产权所有者整体性地存在,而不容许把公有产权以任何形式分解为个人的产权。按照行政计划调派劳动力资源的体制替代了各类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被劳动力的国家(或集体的)计划分配替代,技术市场被国家或集体对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计划控制替代,企业的经理人市场则被行政任命制替代。个人通过合法的市场交易实现其人力资本价值的机制,在传统公有制体制下消失了。劳动者在一开始就丧失了对合约的选择权,公有制企业体制的根本特征就是非市场合约性。公有制企业制度否认了个对其生产性人力资源的合法所有权,但是,它并不没有消灭个人总是其人力资源天然的实际所有者和控制者。这使公有制企业面临一种内在的紧张。在法律上属于国家和集体的人力资源,并不能直接听由公有制企业调动和指挥而得到发挥。各种卑微的私人利益和动机在公有制企业里不但依然存在,而且仍然在实际上决定着人力资本的实际供给水平。
通过对人力资本产权天然属性以及公有制产权基础的分析,公有制企业产权安排的内在冲突显现了出来:人力资本产权的天然归属性决定了其在公有制企业制度下是一种无效的公有。由此,我们还可以得到的进一步推论是:人力资本产权实质私有的自然人对公有产权的物质资本是事实上的占有,从而物权的公有在很大程度上也变成了形式上的概念。这两点是理解本文所关注的国有资产流失的关键。
国有资产体制性流失的原因源于对人力资本产权天然属性的忽视,以及对经济人有限理性的认识不足。这样导致了资源的非有效配置和劳动者普遍呈现的生产性努力不足。在国企改革的产权交易过程中,生产性努力不足进一步表现为“竞价努力”不足,成为国有资产交易性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另一方面在MBO改革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企业管理者的分配性努力被扩大是国有资产交易性流失的另一个原因。
在论述过程中,本文还分析了不触及公有产权本质的改革措施的无效性,因此主张人力资本对物质产权的要求的逻辑,同时指出国有企业的改革应在重视人力资本产权的基础上推进物权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