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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2012年金融市场“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监管理念推出,在资产管理市场,证监会、保监会等相关金融监管机构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新政”,旨在给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松绑”,这也预示着“泛资管”时代的到来。在“泛资管”时代,2013年3月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时满足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由试点业务转为常规业务发展的现实需要。业务的顺利展开需要合适的制度予以保障,目前大多数机构都趋向于采用独立、能实现破产隔离的“类信托”模式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这种立法直接规定的“类信托”方式,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的操作性,但并没有注重法律自身的内在逻辑性和体系化。本文将以信托型资产证券化为视角对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重新思考。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信托型资产证券化做了基本的介绍,主要包括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流程、信托制度的发展演变、商业信托的基本特征以及信托参与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后两点是本部分重点介绍的内容。商业信托的基本特征包括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受托人的信义义务。信托参与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包括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符合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信托财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满足基础资产真实销售的要求、信托财产的份额化满足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需求、信托可以有效实现证券化资产的管理。第二部分阐述了证券公司确立信托型资产证券化的理论与实践需要。本文从法律内在逻辑统一性以及实践需要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法律内在逻辑统一性是指证券公司专项计划的主体地位要求资产证券化采取信托模式;基础资产的可转让性也要求资产证券化采取信托模式。实践需要是指,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风险控制以及信托行业的快速发展要求证券公司确立信托型资产证券化。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信托型资产证券化领域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其一,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不明确。其二,在我国SPV (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机构)还难以实现真实的破产隔离。其三,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属性不明确。其四,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制度不完善。其五,债权转移及债务人通知问题。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信托型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设想。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其一,修订《信托法》,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赋予受托人并对其所有权进行一定限制。其二,明确资产支持证券在《证券法》中的地位,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证券法》的调整范畴。其三,完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制度。其四,完善基础资产的转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