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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作为七种法定证据之一,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使用,通过当事人对证人证言的质证辩论等正当程序运行发挥着保障程序公正的重要作用,并且有利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进而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但由于立法存在若干重大缺陷,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不规范的现象包括但不限于证人不出庭、证人作伪证和大量使用书面证言。这就使得当事人对证人证言的辩论和质证难以实现,不利于辩论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在庭审中的运用,妨碍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降低了诉讼效率,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诉讼公正的实现。因此,重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我们的必然选择。按照“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框架结构,笔者首先分析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若干立法缺陷,其次论证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正当化理论根据和应然的价值取向,最后按照“权利义务双重保障前提下的义务优先,兼顾权利”的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力义务模式重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全文约三万余字,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缺陷及成因。首先,分析了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若干立法缺陷: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不明确;证人无法出庭例外情形规定太宽泛;对证人伪证行为的处罚、制裁措施不力;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力和义务严重失衡;证人出庭作证豁免权的规定缺失;对证人保护制度匮乏。其次,从传统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影响、价值追求偏失、“和合性”历史传统的影响三个方面简要分析了形成该缺陷的原因。第二部分是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正当化理论根据和应然的价值取向的论证分析。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方面,从六个方面论证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正当化理论根据:证人作证应是一种公法上的强制性义务,是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证人出庭作证是公开审判的直接体现和基本保障,应体现权力和义务的统一,有利于当事人的诉权保障;另一方面,从四个方面分析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应然的价值取向:证人出庭作证有助于保障程序公正,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可以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第三部分是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重构,是本文的重点。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我们应当构建“权利义务双重保障前提下的义务优先,兼顾权利”的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力义务模式,首先,建立有限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其次,从建立证人传唤制度、建立证人宣誓制度、法律明确规定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和不如实作证的法律责任三个方面重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义务性规范;最后,从构建特定情形下的证人出庭作证豁免权制度、加强对证人经济补偿权的有效保障、重构对证人的人身安全保护机制三个方面构建证人出庭作证权利性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