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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问题可谓是刑法总论中的一个恒古而常新的话题,关于其判断标准的争论由来已久,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双层次原因说、客观归责理论等各家学说观点纷呈。当前,客观归责理论在德国引起了一波研究热潮,使得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客观归责已经成为通说。客观归责包括意志归责和规范归责两个方面,该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是缘于因果关系理论在许多案件中不能对于结果归责给出充分的论证。在日本,有巨大影响力的学说是相当因果关系说,该学说由于对“相当性”有着不同的视角,故形成了不同的派别。但许多学者都认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是归责理论,而不是本来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理论,那种纯粹的因果关系判断只能用条件说。纵观两大法系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我们发现在不同的判断标准背后有着一些共性的东西,无论什么学说,都肯定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先从事实上着手,逃离不了事实层面的判断。经过多年的探讨,我国学者大都认为刑法因果关系应和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区别开来,但具体采取何种方式并未形成统一的学说。当前,有许多的学者认为我国应该引进国外的客观归责理论,但由于该理论本身的复杂和有待进一步的沉淀,因此,在引进该理论时不能全盘照搬。在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都认为因果关系是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加上耦合式的犯罪构成模式,这就意味着我国刑法因果关系是归因和归责的统一,归因是起点,归责是目的。因果关系与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纯客观的,而后者除了客观性以外,还需要加入价值判断,需要为归责服务。以上述“事实、价值二元论”为基础,本文主张从事实层面和价值层面(或称规范层面)两个方面来判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事实层面的因果关系判断包括条件关系的判断以及相当性的判断,前者由果溯因,构建起评价的基础,后者由因到果,从正面评价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依据概率的高低和人们的经验感觉搭建起因与果的桥梁,从而限制原因行为的范围。在进行事实层面的判断之后,还需要上升到法律价值层面对因果关系做进一步判断,这也是刑法因果关系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因果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刑法因果关系判断离不开刑法规范,其始终是以刑法的具体规定为依据的,其一端是违反刑法注意义务的行为,另一端是危害结果,连接这二者的价值内涵正是刑法规范的保护目的,只有违背刑法规范保护目的,并且违反刑法注意义务的行为人制造了风险才属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样的结果才是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危害结果。本文运用实证和比较的研究方法,在具体的因果关系判断方法上,借鉴了系统论中的层次理论,结合人们认识事物的规律,使因果关系判断过程循序渐进,由浅入深,条件行为的范围也逐层缩减,从而在客观层面上将可能的原因行为限制在相当小的范围之内,完成因果关系在我国犯罪构成中的使命——从客观上确定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