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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医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兼具高专业性与高风险性,应该被严格规范。非法行医不但严重威胁到我国公民生命健康安全,而且会破坏正常医疗管理秩序。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工作者对非法行医罪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并不明确统一,对非法行医案件的定性难以准确把握,这不仅不利于打击此类犯罪,还会造成刑罚滥用的现象,进而影响刑法权威。笔者从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入手,将案例分析法、对比分析法等各种研究方法加以综合运用,基于学者的各项研究基础,通过现实中的疑难案例把理论上的争议问题串联起来,为该罪在具体实务中的认定困境寻求解决路径,努力提出兼具理论与实践价值的观点。本文分别从以下四个案例展开分析论述:通过退休医生赵某家中坐诊案引申对本罪客体的思考,将简单客体说与复杂客体说相比较,赞成该罪主要客体是就诊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次要客体为国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管理秩序,二者缺一不可,通过客体引出本罪保护的真正法益即个体的生命健康,最后综合其他要件得出赵某不构成非法行医罪的结论;根据养生家马某网络行医案提出本罪客观方面的认定争议,围绕非法行医的客观表现,从“行医”、“情节严重”和“因果关系”这三个实务中的认定难题展开讨论并发表自己见解,结合学者观点和司法实践认定马某的行为属于行医的范畴并且情节严重,与患者受到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构成非法行医罪;经过探讨民间中医彭某单位误诊案进一步深化对本罪主体认定分歧问题的理解,综合学者的观点对“医生执业资格”的界定标准加以统一,对于实践中民间中医的特殊地位和单位的刑事责任问题进行逐一分析,对照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彭某构成非法行医罪,单位负责人应和彭某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共犯;分析药店主杨某应邀接生案从而提出对本罪主观方面认定问题的解决办法,界定本罪主体主观方面应该为故意而非过失并且不限定以营利为目的,同时考虑被害人承诺对本罪主体的主观认定影响,在综合对比此罪与彼罪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最终认定杨某不构成非法行医罪,而应是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