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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其交易的高效与安全运行对市场各参与方而言都是永恒的主题。为规避对手方风险,强大的中央对手方应运而生。中央对手方机构在证券交易的结算中,将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一份合约,更替为买方与中央对手方、卖方与中央对手方的两份合约,确保不因买方的不履约导致卖方的交收失败,不因卖方的不履约导致买方的交收失败,担保了履约方交易的顺利交收。中央对手方机构承担了市场参与者最为关心的对手方风险,提高了市场公信力,保证了证券市场的高效安全运行。然而,对手方风险并没有消失,而是集中到了中央对手方机构自身,因此它必须强大而牢不可破。中央对手方机构要为自己设立多道防线,研究其风险管理措施对证券市场的安全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2006年施行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取多边净额结算方式的,应当根据业务规则作为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以结算参与人为结算单位办理清算交收。”【1】由此,中央对手方制度在大陆立法上正式确立。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大陆的证券市场中央对手方机构有其自身的特点和缺点。大陆的证券结算为分级结算,即中央对手方机构与证券公司的一级结算,证券公司再与投资者进行二级结算,证券T+0交收,资金T+1交收。大陆的证券中央对手方机构通过待交收制度防范本金风险,通过价差保证金制度防范价差风险,通过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结算风险基金等防范流动性风险。但其风险管理措施较其他国家仍较为粗放。近些年发生的风险事件,无不暴露着中央对手方机构的风险管理措施中的缺陷。 本文通过阐述中央对手方机制的理论,与香港证券市场的中央对手方风险管理措施进行比较,分析大陆证券市场的中央对手方机构在风险管理措施中的不足,试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