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养老保险税务征管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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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征收机构的选择权被赋予给征收所属当地的人民政府,征收主体既可以是社保部门,也可以是税务机关。于是,我国出现了“双主体三模式”的多元化征管体制。“双主体”是指社保部门和税务机关。“三模式”是指“社保部门全责征收”模式、“社保部门核定、税务机关代征”(以下简称“税务代征”)模式和“税务机关全责征收”(以下简称“税务全征”)模式。2017年以前,税务代征和税务全征这两种模式占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的54.84%。2018年,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首次明确税务机关将作为社会保险费的唯一征管机构,同时规定各省人民政府来承担本地区社会保险费征管主体职责划转工作。截至2020年末,我国已经实现了“税务统一征收”。由于该政策并没有明确指出采用税务全征模式还是税务代征模式,所以我国目前是税务代征和税务全征这两种模式并存。这两种模式最大的区别在于税务代征模式下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权在社保部门、税务全征模式下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权在税务机关。下一步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征管模式究竟是沿用现行两种模式并存的征管制度、还是进行相应改革?针对上述问题,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是以社会养老保险为对象,以提高征管效率为目标,对比税务代征模式和税务全征模式的优劣,研究社会养老保险征管模式的优化路径。研究首先,从委托代理理论出发,明确税务机关和缴费人的委托代理关系,然后从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博弈论两方面进行分析,从理论层面对比分析税务代征和税务全征模式的优劣。其次,本文手工搜集了2010-2019年税务代征和税务全征地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数据,通过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扩面率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增长率这两个指标,分析比较两种征管模式下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管效果。最后,作者以重庆为税务代征模式的调研对象、以浙江为税务全征模式的调研对象,通过对税务机关、社保机构、企业、社会人员等进行实地调研,了解税务代征模式和税务全征模式的现状和具体存在的问题。通过这种田野调查方式,进一步研究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征管模式改革的方向并给出具体的政策建议。本文研究发现:在理论上,在税务机关和缴费人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税务全征模式下税务机关拥有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权,可以利用“金税工程”实现税费同源同征同管,降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损失;税务机关“天然”威慑力在征缴双方的博弈中更有优势。由数据分析可知,税务代征模式和税务全征模式对社会养老保险的扩面率没有实质影响;税务全征模式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实现稳步增长,而税务代征模式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增长率波动较大;从长远来看,税务全征模式地区基金收入增长高于税务代征模式地区。最后,我们通过实地调研发现,税务代征模式在征管方面比税务全征模式存在制度上的劣势,税务代征模式转为税务全征模式应该是社会养老保险征管体制改革的方向。研究建议,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征收逐步采用税务全征模式、实现税务全征模式在全国范围内的覆盖;同时加强对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的宣传;加大对企业规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监督、对企业进行社保信用缴纳评级;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税务机关和社保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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