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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决羁押是指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限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我国现行刑诉法没有对羁押作出单独的规定,羁押在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而是严重地依附于刑事拘留和逮捕这两种刑事强制措施的,它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必然结果和当然状态。不可否认,羁押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着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然而,由于羁押的对象是未决犯,一旦羁押适用不当,极易侵害被羁押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不可弥补的后果。因此,未决羁押的适用应当受到严格的司法控制与监督。然而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实现羁押与逮捕相分离,未决羁押缺少必要的司法审查与监督,看守所作为羁押场所缺乏应有中立性,加之对被羁押者司法救济途径的缺失和权利保障设计不充分等原因,在司法实践中羁押适用率偏高、超期羁押、延期羁押现象普遍存在,羁押本应为一种例外情形下才适用的刑事强制措施,却成为了打击犯罪而普遍采用的一种惩罚性措施。羁押期间被羁押者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司法机关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滥用职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情形都在一定程度上质疑着司法的公信力。本次刑诉法修正案从总则规定到分则实行都着力加强保障人权,以此为出发点对羁押的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也作了相应的补充和完善,但是由于没有触及到未决羁押制度的根本性缺陷,我国未决羁押制度还有很相当大的空间需要提升。本文主要对未决羁押制度进行了基础性的理论研究,对德、法、英、美西方主要法治国家的未决羁押制度进行介绍,分析总结西方法治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结合此次刑诉法修正案的规定分析我国未决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未决羁押适用率偏高、羁押期限不确定、场所不中立、司法救济缺失,在此基础上,从司法理念的转变和司法制度的完善两个方面,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未决羁押制度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