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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几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和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一方面,我国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使得交通事故不断频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大量涌入人民法院;另一方面,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依法治国和加大保护公民人格权的大背景下得到发展和完善起来,精神损害一词已经深入老百姓心目中,成为大家所熟悉的一种法律概念。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生理伤害或心理损害,使受害人精神痛苦、精神利益减损或者丧失的,侵权人除了赔偿相应的物质性损失以外,还应赔付一定数量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大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22条明确规定因人身权益因被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首次在民事基本法律上得到正式规定。通过在中国知网法律知识资源总库案例库、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国法院网搜集生效上网裁判文书的方法,对近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647份典型一、二审民事判决书样本进行收集研究,发现实践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较多,例如,法律适用模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损害赔偿的认定困难和数额的确定差异过大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我们有必要对这个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使之明确清晰,更好地实现法的价值和功能。本文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归责原则、责任构成和实践中存在的困难进行归纳和总结,并在一定程度上借鉴和参考国外相关制度的经验,以此对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提出相关的建议。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进行界定,阐述了归责原则的适用问题,并对责任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对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主体以及承担赔偿义务的主体进行了具体剖析。第三部分从立法情况以及司法实践方面分析了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它们分别是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狭窄,赔偿数额较低;无统一赔偿标准,赔偿数额难以确定;交通肇事违法行为同时构成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时,精神损害赔偿能否得到支持存在冲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模糊;交通事故精神损害保险普及率低,保险限额低。第四部分对域外部分国家和地区主要是德国、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在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适用范围、数额的确定等涉及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制度进行相关介绍,以此从中学习和借鉴能够符合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时期的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第五部分则是如何完善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从法律制度、适用原则、考量因素、完善途径以及配套保险制度上等方面提出构想。本文在论述过程中运用的方法包括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实证分析法以及社会学分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