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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合同法》等我国现行的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紧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借鉴国外交通事故处理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吸收国内外关于民法学,特别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研究的新成果,理论联系实际,针对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法规中存在的:如交通事故归责原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民事赔偿、机动车辆所有人的界定及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具有可诉性等一些具有较多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不成熟的见解: 本文从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问题入手,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在适用上存在的矛盾的分析,追本溯源,细述世界各主要国家有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规则原则的历史演变,特别是世界各国关于侵权行为法立法的普遍规则,并从法理、人的自由、平等等基本权利、现代法治的基本立法精神、世界各国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立法发展趋势方面充分阐述、论证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应对我国现行规则交通事故的法规加以修改,明确道路交通事故应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加强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保险制度的管理,以保险制度为媒介,发展我国的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制度。 尽管现行法律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作了详尽规定,但现行法律、法规对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仍不完善,致使在解决民事赔偿方面难以操作,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此,本文通过对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必要性、基本概念、主要特征的阐述,进而得出结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在归责原则上应当借鉴国外的做法,同时充分考虑我国现状并体现我国的立法特点,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发生机动车刹车(门伤)事故,致乘客(旅客)伤亡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仅造成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机动车与其他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文还进一步提出了,解决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找谁索赔”、“索赔范围多大”等受害人最关心,也是处理事故、解决民事赔偿的难点问题的办法、建议。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面临的就是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及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或调解不成提起诉讼的问题,其中必然涉及到“谁是机动车辆所有人”、车辆所有人在事故中应负何责任、责任的性质及如何负担这一核心问题。对此,文章分析指出了有关法规条文上存在的容易引起歧义与误解的主要问题,说明了机动车所有人责任的性质,并阐释了机动车所有人应承担的责任和机动车所有人如何界定的问题。本文试着通过比较研究,进一步提出了立法建议:即制定专门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为判断基准,明确机动车赔偿责任主体;在制定专门的物权法时,对机动车辆这样的特殊动产的登记性质和效力予以明确规定;取消垫付责任的概念,明确替代责任的相关法律关系,同时完善相应的保险立法和机动车辆损害保险工作,为受害人提供有效的保障;加强对判例的研究和运用,逐步发展、完善交通事故责任理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被作为一种不可诉行为,长期以来,一直是人们争议的内容。现在,这种不可诉性正越来越受到权益保护公平原则和法制统一原则的话责。笔者从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和具有不同于其他一般技术性鉴定的特征着眼,阐明了应尽快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观点,并进一步提出设立独立于公安机关之外的专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技术机构观点,以便更加客观公正地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从而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