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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的研究是一个重要的课题,但学界对此却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这使得对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的认识显得特别混乱,目前在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的讨论中,比较集中的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经济法属于社会法并认为经济法的理论进路只有转向社会法才是康庄大道;另一种认为经济法与社会法是两个并行不悖的法部门,社会法不是经济法的发展进路。面对这种争论,如果不通过深入的研究来廓清它们的关系,不仅会制约这两个法部门自身的理论发展,也不利于经济法与社会法之间以及这两个法部门与其他法部门之间的对话和交流。本文尝试从基础理论的层面对二者关系进行研究,以期获致对二者关系的明确认识,并进一步夯实经济法的基础理论。 本文在引论中对研究动机、目的、视角、方法、以及研究意义逐一进行了说明。基于法哲学层面的思考,本文从法本质、法本位、法理念和法功能四个角度对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进行了比较研究,其内在逻辑是,首先应当确定经济法和社会法的本质,笔者认为这是研究二者关系的前提和理论支点。接下来对经济法和社会法最混淆的部分——法本位和法理念——进行比较研究,因为学界公认经济法和社会法都是“社会本位”法,“实质公平”是它们共同的法理念。所以,只有通过讨论并明析了它们各自的法本位和法理念才能清楚的界分出二者的关系。最后是对经济法和社会法的法功能进行讨论,强调二者在功能上的配合,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这也说明了本文的研究并非机械的对二者进行划分,而是强调部门法之间的互动。在研究方法上,本文力图运用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采用比较的、法社会学的、法经济学的、法律史学的、以及语义分析等方法从多角度和多维度的进行论证。除此之外,还特别引入了在经济法学研究中较少使用过的社会学的“社会分化”研究范式进行研究。 本文的正文一共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分析了经济法和社会法关系的研究现状,梳理了学界对二者关系的基本认识,指出了当下研究中存在的研究广度不宽、深度不够以及逻辑不严谨的问题。 第二部分,借助社会学中的社会分化理论对经济法和社会法发展的社会学运动蜘于考~察,论证了经济法和社会法都是在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社会大变迁中同期产生的两个乡招:}’刁,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社会法是解决社会问题和促进社会么洪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律形式,二者本质上都产淞见了国家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的干预,所不同的是经济法的本质具有显著的经济险特征,而社会法的本质具有突出的社会胜特征。 第三部分,从分析法本位概念的内涵入手,进一步指出社会本位的特定含义是维护社会利益,并指出当下经济法学界和社会乡去学界对社会本位的研究还有待深入。笔者从社舒U益的主体‘‘社会,以及社封日益的‘俐益内容,两个角度探讨了二者社会本位观的异同。指出了经济法的社会观是经济险视角的整体社会观,而社会法是社会陛视角的整体社会观和部分社会观的兼有,但重要的又是后者;经济法的社会矛日益强调经济秩序、经济安全和经济发展,社会法的社会评l益则着眼于弱势群体利益的维护以及社会稳定和社会事业发展。 第四部分,文章首先分析了法理念的含义;其次论证了实质忆汗丹和可彬卖发展是二者共同的法理念;再次通过比较经济法和社会乡去的效益和安全理念,指出经济法的法理念是经济效益和经济安全,而社会乡去的则是社会效益和社会安全;最后对经济法的两个极其重要的法理念一一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进行了单独的分析,进一步界分了经济法和社会法的法理念。 第五部分,文章从分析社会学的功能概念出发,结合我国法理学和寸功能的定义进行研究,指出了法功能的本质含义,并论证了经济法和社会法相对于社会、经济系统而言,在功能上具有配合胜。并进一步分析了二者功能关系的两个层次:尸是功能各有侧重性:经济法以经济功能为主,社会功能为辅;社会法则是以社会功能为主,经济功能为辅。二是功能具有互补吐:相对于经济系统,经济法功能是直接通过市场经济体制内部而发挥作用的,而社会乡去则是间接通过币场经济体制外部而发挥作用的;相汁改会系统而言,社会法具有直接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功能,而经济法则具有间接的促进功能。 第六部分,通过为退分析,文章得出结论经济法和社会法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但又有严格的区别的夕招:门。从而认为经济法的理论发展应当坚持本己性品格,即应当沿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这一主导方向蒯于,而不是纳入社会乡去的习于方向。但是笔者又认为在法治实践中还应当强调二者的互动,以使经济法和社会法在功能配合上能最大程彭龄醚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最后,作者还对经济法和社会法的法沐系结构作了初步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