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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科技创新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逐步摆脱了科技创新跟随者的角色,整体水平已位居发展中国家前列,一些领域已达到世界技术前沿水平,有力地推进了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了国际竞争力。科技创新是中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是改善民生、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支撑。但同时还必须看到,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科技创新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很多领域的科技创新水平与世界技术前沿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关键技术的自给率较低,自主创新能力(特别是企业)不强。当今世界,科技创新已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谁掌握了先进科技,谁就掌握了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动权,谁就掌握了综合国力竞争的主动权”。中国要“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就必须积极引领企业自主创新并争夺世界市场。“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就必须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让以创新和知识产权带动的知识经济在产业升级、结构转型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重要工具,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必将推动中国发展进入创新驱动的快车道。当前,为适应全球经济格局的变化和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发展,世界主要国家不断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而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利用其在科技上和知识产权上的竞争优势和垄断地位,频繁地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实施贸易壁垒,遏制中国等新兴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这对企业(尤其是出口企业)的创新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由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地域性特征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知识产权保护对出口企业的创新活动的影响不仅是多方面的,而且存在着广泛争议。这就需要充分的理论解释,并给出恰当的应对策略。基于内生增长理论的一般均衡分析框架,在战略性贸易理论与异质性贸易理论的经典模型的基础上,本文主要研究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市场结构与知识溢出两条渠道对出口企业创新的影响。通过理论与经验分析,本文试图回答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知识产权保护对出口企业创新是起激励作用还是抑制作用;第二,作为产业政策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如何影响出口企业的创新;第三,全球化背景下,作为战略性贸易政策的进口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如何影响伙伴国出口企业的创新;第四,知识产权保护影响出口企业创新的机制是否存在行业异质性。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在知识产权保护对出口企业创新影响的理论分析方面,首先,通过构建研发与产品市场两阶段斯塔克伯格竞争模型,并引入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发现对出口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通过抑制知识溢出,从而提高创新企业的成本加成率。借鉴D-S模型的处理办法,将模型从局部均衡上升到一般均衡,发现市场结构是影响创新的重要渠道。对出口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通过改变市场结构,促进创新企业维持和扩大市场份额。其次,在Melitz(2003)异质性贸易模型基础上,建立一个以企业研发成本替代企业固定进入成本的一般均衡模型,发现市场结构与知识溢出共同影响出口企业的研发创新。分散的竞争市场会削弱企业自主研发的激励;知识溢出水平较低的行业,要求较低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知识溢出水平较高的行业,需要加强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最后,通过一个双寡头伯川德竞争模型说明在国际贸易中,为了维护本国企业利益,进口国知识产权保护往往带有主动限制或阻碍伙伴国技术进步的色彩。这是“熊彼特创新”思想中在位企业与潜在竞争对手的博弈竞争上升到国际贸易领域的结果。在对知识产权保护与出口企业创新的特征性事实方面,首先,本文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保护的内容、保护的水平等方面分析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特征。其次,从中国知识产权的立法体系、执法情况和保护水平等角度梳理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并通过修正G-P指数的办法测度出中国各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第三,从1998年起,美国一直是中国首要出口目的国(2013年除外),因而本文主要以美国为研究对象,从美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等方面梳理了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趋势。发现:近年来,美国知识产权保护不断趋紧,也越来越频繁地挥舞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的贸易壁垒大棒。最后,利用2007-2016年《CSMAR经济金融研究数据库》,从中国出口企业技术进步率、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三个方面分析了中国出口企业创新活动的特征事实。在知识产权保护对出口企业创新影响的经验研究方面,首先,利用2007-2016年的《CSMAR经济金融研究数据库》,使用最小二乘法、计数模型、Probit模型等来检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对本国出口企业创新的影响。结果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技术进步的影响较为显著;中国出口企业比非出口企业能够从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中获益,从而提高自己的创新绩效(如增加专利)。中国国内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提高企业研发创新的积极性,但是出口企业与非出口企业并无明显差距。中国出口企业与非出口企业受到政府创新补贴而产生创新激励的情况均不显著,并无明显差距。此外,从Kamien和Zang(2000)的理论模型中,推导出适合的反映企业吸收能力的指标,通过实证检验企业吸收能力具有调节效应;借鉴Swan(1970)“最优耐用性定理”的思想,得到既定产量的条件产品异质性程度指标,检验产品的异质性程度也具有调节效应。其次,基于1999-2011年的《CSMAR经济金融研究数据库》,使用PSM-DID、PSM-DDD方法实证分析美国337调查对中国出口企业创新活动的影响。结果发现:美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倒逼中国出口企业的加强自主创新,且出口企业比非出口企业更加注重自主研发创新。进一步地,从二元边际的角度验证美国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出口企业创新的作用机制。结果发现:中国出口企业的技术来源过于依赖知识溢出,增长路径主要是依赖要素投入与吸收国外技术转移的“赶超式”发展,换言之,中国出口是“低质量”的,被GVC俘获的。美国强化对中国出口企业377调查,结果对中国出口企业市场份额的影响为负。这是因为出口企业本遭受知识产权的贸易壁垒,失去了许多出口市场。为了绕过知识产权壁垒,出口企业需要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要加强自主研发与创新。美国实施知识产权壁垒,使得中国出口企业的技术来源方式从依靠技术转移为主转向依靠自主研发创新为主。最后,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本文得到了以下主要结论:第一,出口国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对本国出口企业创新起着激励作用。知识产权赋予创新企业事后垄断权(市场结构),同时阻断知识溢出。市场结构(事后垄断)会影响出口企业创新,创新会扩大企业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削弱知识溢出才能保证创新企业能够独享创新好处,增加企业创新激励。第二,出口国国内知识产权保护虽然赋予了企业创新激励,但对本国出口企业创新的影响是非线性的(倒U型)。一方面,形成垄断市场结构后的创新价值低于垄断竞争时的创新价值;另一方面,过度削弱的知识溢出阻碍了知识的交流(产业集群效应)。第三,出口国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对本国出口企业创新激励因行业异质性而存在差异。企业的吸收能力越强,知识溢出的程度越高,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更有利于出口企业创新;企业间产品异质性越高,知识溢出的程度越低,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对出口企业的创新激励作用越不明显。第四,进口国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影响伙伴国出口企业的利润和市场份额,进而会倒逼出口企业加快研发与创新。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导致出口企业生产成本上升,利润率下降。因而,为提高技术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出口企业必须依靠自主研发与创新。同时,出口企业遭受知识产权壁垒,失去了许多出口市场。为了绕过知识产权壁垒,需要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因而会加强自主研发与创新。出口企业加强自主研发是开拓国际市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第五,出口企业及其所属行业与进口国的技术差距(相对距离)越小,遭受进口国知识产权壁垒的概率也就越高。同时,两国行业间的创新交叉弹性越大,出口企业也越容易遭受知识产权壁垒。因为进口国为维护技术前沿与产品市场的竞争优势,需要额外付出更高的研发成本。在本文理论与经验研究发现的基础上,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提出相应政策建议: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与执法工作;进一步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配套措施;参与并维护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共同规则,加强国际技术合作与交流。同时,出口企业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遵守国内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此外,出口企业还应加大研发力度,提高创新水平。本文在Melitz(2003)经典著作的基础上,从内生技术进步的角度,充分考察了知识产权保护对出口企业创新的影响机制,对异质性贸易理论具有一定的边际贡献。同时,将熊彼特创新的理论,从局部均衡拓展到一般均衡,并最终扩展至贸易领域,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破坏性创新理论的外延。根据利益主体对影响出口企业创新的知识产权政策展开区别性分析,并以在位企业与潜在竞争对手的动态博弈模型替代传统产品生命周期模型,探索空间异质性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对出口企业创新的影响机制。本文的研究有助于强化企业(尤其是出口企业)创新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有助于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助于提高国内产业链竞争力和稳定性,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