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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能源。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与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有关的权利界限却十分模糊,煤炭资源产权市场机制也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从而导致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随之而生。一方面,使得资源所在地的各种主体一哄而上,随意开采,甚至是私挖滥采的现象屡禁不止,国家对煤炭资源的所有权利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利用;另一方面,使得投资者的权利没有明确的界限,缺少应有的法律保护,导致投资者为避免其权利的风险和损失,而在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最大限度地进行毁灭性开采。这不仅造成了煤炭资源的极大浪费,也不利于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这种突击性的开采,还容易促使投资者不顾生产的安全,降低安全生产的投入,甚至是零投入,导致矿难的频发。此外,煤炭资源产权界限的不明晰,还容易腐蚀煤炭资源所在地的干部官员,使所在地官员拥有了交易的筹码,权力寻租成为腐败的源头。所以,可以说煤炭资源产权市场法律问题,是我国目前煤炭行业许多问题的根源,是我国现阶段维护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本文按照总分结构,分五部分对煤炭资源产权市场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证。其中第一、二部分是总论部分,分析了我国煤炭资源产权的现状、问题及成因,并进行了制度设想。第一部分:“煤炭资源产权的法律分析”。首先针对煤炭资源产权权利性质不明、产权秩序混乱及权力机构的干预不规范这三个主要问题,进行了理论结合实际的分析。笔者特别提出在煤炭资源产权定性问题上,应当避免无意义的理论探讨,而应当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社会经济生活实际,按照四项标准确定其基本范围。通过分析政府在煤炭资源产权市场中的作用,探索以市场化配置煤炭资源为基础,运用产业政策等手段进行积极引导和有力监管,维护国家能源安全。第二部分:“我国煤炭资源产权市场的制度构想”。概括提出煤炭资源产权市场的两级配置体制,即煤炭资源产权配置市场和煤炭资源产权流转市场,指出煤炭资源产权配置市场与流转市场都应当体现出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同时鼓励组建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促进煤炭行业的规模效益,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促进技术革新,降低能源消耗,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第三、四、五部分是分论部分,分别对煤炭资源产权配置市场、流转市场及附属责任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煤炭资源产权配置法律机制”。即分述我国煤炭资源产权市场制度构想中的第一级市场,通过划拨、招标、拍卖和挂牌机制等多种方式来实现煤炭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划拨机制仍然有其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而且招标、拍卖和挂牌机制也应当在维护公平的同时,体现出政府的政策取向。第四部分:“煤炭资源产权流转法律机制”。即我国煤炭资源产权市场制度构想中的第二级市场,分析煤炭资源产权的转让机制,包括转让主体、转让程序和转让方式,同时指出煤炭资源产权流转的相关禁止与例外,最后探讨了煤炭资源产权的可继承性。第五部分:“煤炭资源产权交易与附属责任履行”。提出煤炭资源产权交易中煤炭资源产权权利人需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环境保护责任和税费缴纳责任等法定责任。同时分析企业社会责任与政府职能的关系,指出煤炭资源产权企业还应依据其与相关利益主体签订的合同,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以实现“小政府、大社会”这一市场经济基本要求,达到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