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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研究董事的商业决策权问题。文章运用比较法学、法社会学及经济学的研究方法,通过对美国公司董事商业决策权的制约与保护机制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完善我国公司法的建议。应当讲,1994年《公司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我国公司发展、规范公司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近年来的公司经营实践中,在公司治理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董事会在大股东的操纵和庇护下任意进行商业决策,严重损害了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上述问题的发生,跟我国董事缺乏独立的商业决策权限,董事法律地位不明、义务欠缺、制约机制不完善、董事决策缺乏保护措施有着一定的关系。在当前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大环境下,研究董事商业决策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充实和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和实践上的紧迫性。从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的情况看,其在 “董事会中心主义” 的公司治理模式下,明确了公司董事的法律地位,董事被赋予独立的商业决策权限。在董事商业决策权的制约方面:规定了董事的忠实与注意义务,明确了董事决策行为的衡量标准;通过股东会审批、股东诉讼等加强对董事商业决策的监督,实现股东权利的保障与救济;改善董事会的独立性,设立独立的提名、审计、薪酬委员会;加强单行立法和政府部门的外部监管。在董事商业决策权的保护方面:规定商业判断规则,为董事决策提供可预期的行为标准和诉讼保护机制;限制董事决策承担个人责任的范围,允许公司为董事提供诉讼补偿、责任保险,减轻董事商业决策的顾虑。通过上述方面,确保公司董事大胆、合理地行使商业决策权,为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服务。文章援引的材料来自于美国的公司法及单行法规,法学研究机构、律师协会、机构投资者的研究及声明,中美法学专家相关的阐述与评论,以及美国法院关于董事商业决策的经典判例。希望本文对美国董事商业决策权方面的分析与研究,能够对我国公司法的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