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养犬管理地方立法的区域差异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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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居民对宠物文化的认同,和对宠物作为伴侣动物观念的更新,犬只已经成为城市生活中最常见的宠物之一。但是,居民饲养犬只的数量与日俱增,也为城市治理带来了新的问题,主要包括:不文明养犬行为对城市公共环境的破坏,疫苗低免疫率给城市公共卫生带来隐患,犬只室外活动行为挤占稀缺的城市公共空间,养犬民刑纠纷危机居民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养犬问题的管理加重行政机关工作负担。城市养犬问题的实质是养犬人和他人的权利冲突问题,虽然,饲养犬只是居民的权利自由,但是,自由应当是附着边际的,特别是当养犬人的自由影响城市生活中其他主体的合法权利时。城市养犬法律关系的权利冲突主要体现在:养犬人与非养犬人的道路通行权冲突、城市公共设施使用权冲突,养犬人与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冲突,住宅养犬与他人的住宅安宁权冲突。那么,怎样对养犬行为加以合适的限制?首先,需要通过立法手段为其设置权利范围和义务规范,并通过行政机关进行管理规制;其次,通过司法手段进行个案调和,运用权利位阶和比例原则审查解决方案的合法、合理性。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动物权利保护法,也缺乏关于养犬管理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但是,在2015年全国人大修改《立法法》时,国家赋予了设区的市对城乡建设管理事务的地方立法权,养犬管理作为城乡建设管理的内容之一,在地方立法中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我国共有87个城市设置了专门的养犬管理条例,有112个城市的地方立法中没有对养犬管理做出任何规制。由于城市养犬中仍然存在上述问题,说明养犬管理地方立法中的部分内容是有待修改、补充、完善和加强的。地方立法具有因地制宜管理地方事务、结合地方特色满足当地社会发展需要的作用,为了充分发挥地方特色作用,本文根据经济发展这一影响因素,将全国的养犬管理条例分成东部发达地区、中部崛起地区、西部开发地区和东北部振兴地区,对养犬管理地方立法进行区域差异的比较研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特色,得出了在立法数量上、立法内容上的区域性差异。在立法数量方面,呈现出受经济发展因素影响,从东部到东北部逐部递减的状况;立法内容方面也在总体覆盖率、养犬登记程序、养犬人行为规制、违规处罚金收取、行政管理执法行为规制、养犬场所规制以及养犬信用规制上呈现出了不同程度的区域性差异。造成养犬管理地方立法区域性差异的原因在于,部分地区存在着立法理念落后、立法内容欠缺、行政管理执法手段瑕疵的问题。基于此本文提出了几项具体建议:在对养犬人行为规制方面,地方立法中应鼓励养犬人为犬只购买责任保险;在养犬信用规制方面,行政机关应全面建立养犬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在行政管理和执法规制方面,应优化行政机关的职能分工,特别是应减轻公安机关的工作负担;在养犬场所规制方面,应在城市中适当构建犬类活动空间。最后还应认识到,我国养犬管理地方立法也存在着体例和结构上贪大求全、不同地区之间的立法雷同以及地方特色萎靡的问题,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养犬管理内容进行创新性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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