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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耶斯作为法国大革命之尤其重要的领导人,对法国大革命的进程以及近代法国民主道路的选择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作为第三等级出身的的公民,西耶斯在其读书以及职业生涯中饱尝作为第三等级而遭受的不公平待遇,对特权阶级深恶痛绝。大革命前夕,三级会议的重新召开改变了他的人生轨迹,他当选为第三等级代表。从此,西耶斯开始了其在政治场中一生的宦海沉浮。他承袭了霍布斯、洛克以及卢梭的关于社会契约的路径,以此为基础展开自己关于代议制政府的论述。卢梭强调人民同一性的重要性,并且将公意视为最高的指导准则,为了公意能够得到准确以及有效的执行,他甚至强迫个人放弃个体差异。西耶斯以卢梭的方法为基础,并且根据自己的政治需求对之进行了改进。他将国民拟制为一个整体,强调人民的普遍意志与普遍利益——大多数人的意志与利益,任何具有与之相悖的意志与利益的人均不属于国民之范畴。由此,西耶斯在承认人民具有有限同一性的基础上,提出了其代表理论。也正是国民之间所具有的此种有限同一性,使得代表制度成为可能。关于代表的选出,西耶斯强调由于特权阶级所拥有的特权使得他们与第三等级相分离,他们维护的是特殊利益,而非普遍利益。因此,特权阶级应当被排除出人民的范围。由此,特权阶级不应当担任人民之代表。而第三等级代表着国民的普遍意志与普遍利益,国民代表必须来源于第三等级。此外,西耶斯提出特别代表与普通代表之区分。特别代表不受宪法的约束,他们的职权是代表国民制定宪法。一旦制定宪法的任务完成,特别代表便予以解散,不得再担任普通代表,也不得担任行政机关之职位。普通代表则存在于宪法制定之后,他们的职权是依据宪法的规定代表人民行使政治权力。与特别代表不受约束不同,普通代表的政治活动行为受到宪法的约束,他们要依据宪法制定的规则从事政治活动。西耶斯的代表理论为我们构建代表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理论资源,但美中不足的是,其关于人民之间的有限同一性的理论观点显然削弱了其代表理论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