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食盐作为人类延续生命之必需品,具有不可替代性。无论贫富皆需食盐,正是由于食盐的这种不可或缺性,导致了政府和商人对其专卖权的争夺。民国初期,长芦盐区食盐运销有两种方式:官督商销和官运官销。官督商销模式的市场主体为手持“引票”的世袭专商,而官运官销模式的市场主体则为长芦官运局。长芦官运总局是长芦盐运使公署设于销盐区主管盐斤运销事宜的机构。长芦官运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个别到系统的发展过程。长芦官运总局的成立标志着长芦官运正式自成系统,同时也就打破了芦纲公所主导下的引岸专商垄断长芦盐区食盐运销的局面。芦纲公所作为代表长芦盐区全体纲商跟政府接洽食盐运销事宜的一个办事机构,它以维持引岸、保全盐商利益为宗旨。长芦官运总局之设源于芦纲累商滥借外债无力偿还,由政府代其偿还。作为官家代累商垫还巨款的代价,政府将累商引岸收归官办,并设官运总局统一管理芦区官办引岸食盐运销事宜。因此,长芦官运总局从一开始就遭到以旧盐商为代表的旧有既得利益者的联合抵制。长芦官运总局在保证民食、推广销额、降低盐价等方面采取了诸多手段和措施,虽然最终以官运失败而收场,未能让人们吃上便宜盐,但是却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旧盐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