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夫妻股权分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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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家庭财富的积累,公民对待婚姻的态度和过去相比出现了较大改变,离婚率不断攀升的同时各地的离婚诉讼也越来越多。离婚诉讼不仅关系到夫妻二人婚姻关系的解除,还关系到家庭剩余财产的分割。传统家庭财产主要以家庭储蓄、生产生活用品和房产等不动产为主,而当下家庭的夫妻财产除了上述金钱、动产和不动产,还出现了一些新型的财产性权利,例如知识产权、股权、债券等等,这为离婚时的夫妻财产分割带来了一定困难。具体到夫妻股权分割,尤其是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夫妻股权分割,因法律的规定存在不足,致使各地司法裁判观点呈现出差异化的现象,基于上述问题,本文拟通过对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对象、分割份额的确定与处理以及具体分割方式等几个问题进行探究,希望能够对司法实务有所帮助。具体而言文章通过以下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通过对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的考察,提出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考察发现域外一些国家对离婚诉讼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有所规定,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未涉及这一问题,同时《民法典》与相关的司法解释在该方面的规定也存在不足,通过对选取的33个相关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得出当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时的核心争议点:第一,离婚诉讼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可否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可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分割的对象是股权的全部,还是股权的财产价值,还是转让款或者出资额等。第二,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作为夫妻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分割时双方的份额如何确定,再有就是处理该份额时需不需要照顾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和同意权。第三,不同持股情形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夫妻股权是否应该按不同方式处理。第二部分对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夫妻股权分割对象进行分析。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地方就是,其除了具备资合性特征,还具有人合性特征,如果允许未经其他公司股东同意的非股东配偶加入公司,会破坏公司的人合性。不过本文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本质特征是其财产价值属性,离婚时非股东配偶请求分割公司股权的目的也在于获取股权的财产价值,而非取得股东身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不应成为夫妻股权分割的障碍,因此婚后一方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对象为股权的财产价值,非股东配偶可就财产价值请求分割,非股东配偶想要成为公司股东还需满足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婚后双方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因不涉及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则可以直接分割。第三部分对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夫妻股权分割中的份额如何确定与处理进行探讨。要对夫妻股权分割份额进行处理,首先需要确定双方各自的份额,离婚诉讼时夫妻财产原则上应当平均分割,但也不全然如此。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当然要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在裁判时要考虑到婚姻法的特殊原则。另外因我国实行公司设立登记制度,进行信息登记是公司设立的必经程序,当夫妻双方都是公司股东时,双方的股权登记信息往往是为了满足公司的设立需要,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登记信息并非是对财产的约定。具体而言处理方式有股东配偶对非股东配偶作价补偿、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非股东配偶取得公司股权、公司股权回购以及拍卖处理等。最后一部分在前面的基础上,给出不同持股情形下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夫妻股权的分割方式,意在给出一些可供参考的建议。离婚诉讼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分为婚后一方持股和婚后双方持股两种情况。婚后一方持股的公司股权只有夫妻一方为登记股东,只能先对财产价值分割,后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处理,但一人公司因不涉及其他股东需要特殊说明。而婚后双方持股的公司股权原则上可以直接分割,但如果分割后导致经营困难的,尤其是夫妻公司这种情况可走解散公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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