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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又称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一种,在依法治国和国际接轨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目前,西方各发达国家都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放在极为重要的地位,相应的法律法规日臻完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日趋高效,各国海关的执法力度也在不断加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同样已经成为我国海关一项不可替代的重要非传统职能。其在抑制侵权贸易、维护公平贸易秩序、赢取我国和平发展外部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经过这十几年的迅速发展,我国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取得巨大的进步,基本的制度框架已然构建,但是在如何结合现实发展的需求和执法实践作进一步的完善,仍需理论研究者和实践工作者去不断的探索、思考。作为在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中居于基础性地位“知识产权海关备案保护”,虽然已经在借鉴各国经验后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备案制度体系,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在执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的问题。如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仍然存在的较为明显的重实体轻程序现象,还是可以发现相关法条对备案等的实体内容规定较为明确,有确定的内容及金额,但对于有关程序的规定就较为模糊。法律程序是落实实体法律的手段,但是程序规定相对薄弱也制约了实体内容的功效,其实如前所述,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包含备案制度在内的部分内容已经较为超前,但是海关的相关程序规定还应进行进一步规范。在本文中,笔者正是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制度为切入点展开细致的思考与分析,对备案制度的历史、现状以及国外备案制度进行研究,同时特别关注执法细节,关注在备案环节上规定较为模糊的部分,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梳理流程,制定硬性操作模式,减少自由裁量权,提升效率。以从中概括总结出对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制度的改进意见,从而从更高的层面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笔者提出应首先应综合平衡两种备案模式借鉴欧盟海关“被动”申请,“主动”查处的备案模式和执法形式,即采用依申请为主,结合依职权,并以权利人为核心的方式。其次提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程序无论以何种方式启动,权利人只应提供与货值等价的担保。再有就是对专利权实施特殊的有限保护模式。并将此归纳为“主动监测、被动保护”的特殊专利权海关保护模式。积极探讨现行备案制度存在的不足和需要改进之处。此外笔者还结合海关实际业务工作,提出在备案环节引入较为新颖的海关企业风险管理的备案制度运作方式,利用海关自身优势,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于海关的日常企业管理工作中。最后还提出进出口货物保护应区别对待。以此在备案环节应对权利人滥用权利的情况,使权利人权利和义务更趋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