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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归纳并分析了我国损害风景公共利益的典型现象及相关法制、资源战略存在的缺陷,认为公共利益侵害现象的多样性、严重性、普遍性及法律保护的乏力使本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损害风景公共利益现象与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缺乏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风景价值认知、风景资源国家战略与全方位的法律保护,所以对风景公共利益及保护进行系统化、框架性的理论研究是当务之急。本文综合运动价值分析、公共利益理论与历史方法,论证风景价值的正当性及价值观念的社会化使风景具有公共利益属性。在风景公共利益内容的识别方面,本文对风景公共利益内容的界定定位于宏观层面,根据风景的使用主体(民众)、供给与管制主体(国家)和风景资源客体的三元作用规律,将风景公共利益分为4项内容,也是其保护目标与战略的出发点,以及保护结构的基础:1)国家保护风景资源本体;2)强化资源公益性,保证公众正当使用的权益;3)公民科学认知风景;4)风景资源民主化管理。通过综合经验事实验证、逻辑实证、历史考察、综合、比较等方法,本文归结出以上4项利益的保护结构:1)对于风景资源本体保护,不同国家建立了公共财产的公共信托制度和公物制度,以私有财产限制的国家征收、警察权、保护地役等法律工具作为实施保障,通过多样的保护区系统、人类聚居环境中的土地利用控制来实现;2)对于公众使用风景的正当性,国家保障公民户外游憩权益并提供游憩设施公共服务,设立(风景)进入权作为一种社会权,通过公益性门票价格、价格监管和政府财政投入保证公民在享用风景资源上的经济可承受性;3)对于公民科学认知风景资源,应建立保护区的科学解说教育项目,并在基本教育中加入环境教育,实施与保障风景资源科学研究;4)在公民参与风景资源管理方面,风景信息公开与知情权,公民决策监督权、参与决策权,环境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保证公共参与的途径。此外,本文论述了每项保护结构的具有代表性的国内外制度。最终,本文以对策法学、规范法学与制度比较方法,对我国风景公共利益及保护提出15项风景资源国家战略,以及法制化途径——制定本领域基本法《风景资源法》,并从建构可救济的社会权视角提出风景权,探讨其权利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