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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是一种复杂的犯罪。从形式上说,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共同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对其共同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有认识并决意参加,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在共同犯罪的问题上,我国刑法强调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承认行为共同说和过失共犯。共同犯罪人(也称共犯人或共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可能完全相同,因而需要研究各共犯人的不同情况;从实质上说,共同犯罪的特殊性表现在它比单独犯罪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人以上的参与使共犯人胆大妄为,二人以上的配合使共犯行为后果严重,因此需要区分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共同犯罪的结构、类型不同,其社会危害性就有差异,因此需要揭示不同类型的共同犯罪在社会危害性上的区别。从法律规定上说,刑法分则一般是以单独犯罪为标准加以规定的,所以刑法总则必须就共同犯罪的有关问题做出规定;刑法理论对许多犯罪问题的研究一般以单独犯罪为模式,所以需要特别研究共同犯罪现象。但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在共同犯罪的认定上遇到一些新问题,已经引起一些争论。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共同犯罪的定义和立法理由,按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即共同犯罪要具备:1.二人以上;2.共同的犯罪故意;3.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之所以要在刑法中加以规定的原因是:第一,共同犯罪较之一个人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第二,在刑法总则中规定共同犯罪的构成,为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提供可资援引的法律依据。第三,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需要对共同犯罪人区别对<WP=52>待,采用不同的量刑原则。第二部分是共同犯罪的特点。从共同犯罪的定义出发,笔者认为共同犯罪的特点应该包括:共同犯罪行为分工的复杂性,共同犯罪往往存在着不同的分工,两个以上的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犯罪的预备和实施都较一般的犯罪复杂。共同犯罪行为形式的多样性,由于存在着两人以上的行为人,所以存在多人多行为的情况。主要有:1、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3、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4、一般的共同犯罪与特殊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有机整体性,虽然行为人行为不同但都是为了实施同一犯罪行为进行。共同犯罪形式的法定性,在刑法中规定有:1、一般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没有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2、聚众共同犯罪,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3、集团共同犯罪,简称集团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第三部分是在实践中认定共同犯罪出现的六个问题首先是身份犯的问题。包括不同法定身份犯共同犯罪认定问题;非身份犯能否构成身份犯共同犯罪问题;身份犯共同犯罪的量刑问题。第二,参与共谋未实行行为者的认定问题,参于事前共谋没有实施犯罪的行为人也应该认定为共同犯罪的行为人。第三是共同犯罪的中止有效性的认定问题,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应以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并有效地阻止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为继续实施犯罪或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标准。第四是复杂共同犯罪中的行为过限的认定问题。第五是间接正犯的类型问题。最后是承继共同犯罪的理论争议的评介。第四部分是关于共同过失犯罪,包括共同过失犯罪能否成立的学理讨论,笔者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肯定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不仅是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而且对于完善传统的过失犯罪理论和共同犯罪理论有<WP=53>重要意义。在参考各国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立法例的基础上,提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1、共同主体。2、共同过失的前提是各行为人须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3、二个以上的行为人都有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且该共同过失行为导致了法定危害结果的发生。4、二个以上的行为人在违反共同注意义务上具有过失心理。第五部分是片面共犯的问题,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的一方存在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且有帮助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却对此并不知道,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称片面的共同犯罪或片面共犯。其只有两种形式,即片面的教唆犯与片面的帮助犯,实行犯与组织犯不存在片面共犯的问题。从中外学者对片面共犯的肯定与否定学说进行分析,对片面共犯的成立条件提出了需要加以注意的三个方面,即必须要有正犯的实行行为,有共同犯罪的意思以及对共同犯罪的帮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