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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格局正在形成,其资源配置作用正在不断增强。但从市场监管体系来看,还存在很多发展问题,影响国内市场发育和调控。如监管主体过多,导致多头监管、推诿塞责,造成市场秩序过于混乱;监管机构标准不够统一,降低市场监管效率,影响执法权威和质量;监管部门各自为战,协调配合不好,导致实际效益不突出。市场监管体系改革呼声越来越高,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急待形成统一的市场规则。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改革国内市场监管体系,实施统一的市场监管;不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整合执法主体,持续集中执法权,提高综合执法效益”。国务院在《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中提出“市场监管主体原则上以属地管辖为主,执法重下移,由市县负主要责任,县政府通常设置14至22个工作部门,具体数量由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各级按照中员央的具体部署,对市场监管体制进行改革,解决长期阻碍市场经济发展根本问题。本文以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为例,通过对其行使该权力过程的了解、分析,明确其优点、缺点,并对这些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借鉴国外在此方面的先进理论以及经验进行对比,以此更好的发现我国相关行政部门在行使该权力中存在的不足,为我国政府各相关部门进一步,行使好该权力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以及针性措施。 课题从理论阐述入手,论述自由裁量权理论的价值所在,在实行过程中还存在那些问题,为全文的研究提供理论依据;对该市市场监督执法部门,在行使自由裁量权中的问题进行了解,着力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如对选择法律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放弃或者拖延履行自由裁量权等;结合实际研究相应对策,更好的完善该权力运行机制,为进一步发挥它的实际功效提供理论依据,力求为推进相关领域实践作出有益的理论尝试与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