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作者精神权利研究

被引量 : 25次 | 上传用户:apenggejiayou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英美法系国家以“经济激励”理论确立作者精神权利制度体系,认为精神权利与作者经济权利一样同属法定之权,这与大陆法系国家天赋人权或作者人格权的基本理念存在较大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在这一理论指导下,制定的精神权利制度规则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灵活性,在维护作者精神权益与公共利益的同时,尽可能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商业惯例,满足经济发展的基本需求,这体现了英美法系国家版权立法的鲜明特色。当前,正值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之际,不少专家学者认为应当修改并完善作者精神权利制度,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有关作者精神权利的立法经验,使我国著作权立法有关精神权利的制度规则更具针对性,更贴近现实需求。鉴于此,本文对英美法系作者精神权利思想、立法制度发展、权利体系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其发展规律,并在吸收借鉴的基础上,重构我国作者精神权利制度体系。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为英美法系精神权利思想制度论,第二部分为英美法系精神权利体系论,第三部分为我国精神权利体系构建论。第一部分分为两章。第一章对英美法系精神权利思想的发展进行梳理分析。英美法系精神权利制度是以英国版权立法为核心逐步确立的。因此,必须重点对英国精神权利思想发展进行分析研究。英国地处欧洲,在18世纪中期之前,英国国内精神权利思想发展与欧洲大陆其他国家发展轨迹基本趋同。在前印刷时代起,社会公众已经开始认可作者的人格权益。进入特许权时期,英国的特许权制度具有很强代表性和影响力,为精神权利思想发展提供了制度基础。进入自然权利思想发展时期后,两大法系精神权利思想发展轨迹逐步趋向不同方向,在经历欧洲大革命以及启蒙思想运动影响之后,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逐步接受天赋人权以及作者人格权理念,精神权利作为一项天赋人权,其保护作者最为基本的人格权益。而英国则在经历版权本质讨论后,逐步确立版权是一项法定之权,并逐步确立以“经济激励”理论为核心的精神权利思想与立法制度。第二章分析英美法系国家精神权利立法制度的发展演变,本文选取英美两国作为代表进行分析。作为英美法系代表的英国,虽然较早加入《伯尔尼公约》,但是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其版权立法一直并未确立全面的精神权利立法制度,仅是简单地规定保护作者声誉免受损害,以及规定禁止虚假署名权这一准精神权利。迫于国际压力以及欧洲一体化影响,英国最终在1988年版权立法中正式确立较为完整的精神权利立法制度。美国与英国等国一样,国内版权立法长期未引入精神权利制度,美国认为:通过普通法以及州法的制度规则,已经符合《伯尔尼公约》的要求,完全可以实现保护作者精神权益的功能,因此无需冒险引入精神权利立法,这样很可能破坏原有的法律体系,有损美国的经济利益。随着全球一体化影响,美国最终选择加入《伯尔尼公约》,应当按照公约要求确立精神权利制度。因此,美国通过1990年《视觉艺术家权利法案》,在版权法中正式确立精神权利制度,但是美国的立法具有很强的局限性,仅仅提供有限的保护。第二部分分为三章论述。第一章主要探讨英美法系国家版权立法中的表明身份权。表明身份权的权利内容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根据英美法系版权立法,表明身份权适用于特定作品,英国等国立法排除计算机程序、雇佣作品等作品的适用,美国立法规定仅视觉艺术作品作者享有该项权利。第二,表明身份权适用于特定情形。根据英国等国规定,文字、戏剧、音乐、艺术、电影等作品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行为,上述适用行为多符合相关行业领域的特点。第三,英国等国版权立法明确规定权利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根据立法规定的形式,作者需要事先做出表明身份的意思表示,否则无法适用该项权利。第四,基于“经济激励”和“公共利益”两项理论原则,版权立法确立了权利限制制度规则。第二章主要探讨英美法系保护作品完整权。英美法系对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护作品完整权适用要件分为两个层面,首先应当有对作品的贬损行为,包括对作品的歪曲、篡改等;其次,这种贬损行为有损于作者的名誉或声望。第二,立法也同样根据作品的不同类型,规定了权利的适用情形。第三,立法明确规定了权利的限制例外情况,既排除特定作品的适用,同时也规定特定行为不构成侵权。第三章主要探讨英美法系版权立法中的准精神权利。根据《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二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在确立表明身份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同时,也有部分国家规定了其他的精神权利,主要有两项权利,即禁止虚假署名权与某些照片与电影的隐私权。根据禁止虚假署名权的规定,任何人有权拒绝他人将其虚假署名为未创作作品的作者,这项权利适用主体并不仅限于作者,因此,这并不是一项严格意义上的精神权利。禁止虚假署名权的适用前提,必须在作品与被虚假署名人之间建立所谓的人格联系。另一项准精神权利是某些照片或电影的隐私权,只有部分国家在版权法中规定了这项权利,它也不是一项严格意义上的精神权利,其本质上是一种人格权,适用于所有公众,这项权利具有严格的适用前提,必须基于私人和家庭双重目的,且具有委托创作关系。第三部分分为两章论述。第一章是对我国《著作权法》有关精神权利立法的分析,笔者认为当前立法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第一,发表权界定不清晰;第二,缺失规制虚假署名行为的权利规则;第三,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独立设置并不合理;第四,立法缺失精神权利的限制规则与制度。第二章是对我国著作权法中精神权利体系进行重构。通过前文对英美法系国家精神权利思想及权利体系的分析,结合我国当前的具体实际,笔者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并提出有关立法建议,以解决上述问题,完善我国著作权立法中的精神权利制度和体系。
其他文献
随着我国钢铁企业生产中科技含量的不断增加,自动化程度的逐渐深化,企业的规模也相应的扩大了。然而,在钢铁企业中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就我国钢铁企业安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管办合一的传统管理体制日益凸显其弊端,管办不分,政事不分,导致公共服务水平和公共服务效率低下。对此,国家采取了一系列事业单位改革的措施,但是
<正> 围沙蚕在沙蚕分类上是沙蚕科的一个属,种类较多,其中双齿围沙蚕因其个体大、分布广、体质硬、易饲养而成为当前人工养殖的主要品种。现将养殖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介绍如下:
通过对新疆乌鲁木齐市老年社会工作的调查,提出针对落后地区,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应通过加强以社区为主的社区卫生服务、社区家庭互助、社区法律维权、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专
随着煤矿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生产数字化程度的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作为煤矿生产运输设备的胶带输送机,其安全可靠的运行显得非常重要。本文以矿用胶带输送
近年来,随着数据采集技术和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煤矿企业“六大系统”的覆盖程度和自动化水平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井下无线通信技术,作为煤矿六大系统相互间管理与交流
现代化数据测量中,数据采集系统的性能是关系到仪表是否能正确反映被测量相关参数的重要环节。在采煤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采煤安全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许多井下传感器也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的英语教育培训市场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的进步,获得了迅猛的发展。但是从中也日益暴露出很多问题和矛盾。我国英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管理问题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人类文明进入汽车时代,因驾驶汽车等机动车所引发的交通事故也愈来愈多,交通安全成为事关人身安全的重要方面。中国几千年酒文化的发展,也使得酒后驾驶机动车
液压转向系统,目前在中国乃至全球汽车市场上仍是主要配置。与过去的纯机械转向系统相比,它能够解决一直存在“轻”与“灵”的矛盾。与目前正在热兴的电动助力转向系统(E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