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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转化犯的处理一直以来是司法实务的疑难问题。聚众斗殴罪的成立条件、聚众斗殴转化认定的罪名以及转化的主体范围,实务中都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各地的裁判规则也并不相同,一些地方虽然出台了司法文件,比如江苏省和上海市分别出台了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的意见,但仍未形成统一的司法适用。理论上已经形成许多对该问题的研究成果,但是也没有解决实务中处理标准不一、结果大相径庭的现象。主要原因归结于目前的研究仅是从理论层面上对聚众斗殴转化犯的认定问题进行剖析,未考虑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实证研究的文章也仅是站在个案的角度上进行分析,不够深入、全面,因此笔者选取近三年的257份聚众斗殴转化犯的生效裁判进行研读,从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提出符合实际的解决方案,以供实务参考。基于实务研究的角度,本文仅对257份裁判中体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对于判决中未涉及的问题,比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的是否应当转化等问题在此不做探讨。首先,笔者从司法裁判中选取了257份生效判决,并对257份判决进行分析统计,归纳出257份判决综合体现的存在于聚众斗殴转化犯中的认定难题。笔者将257份判决进行分类,根据聚众斗殴中出现的结果不同,分为聚众斗殴致人重伤和致人死亡两类,对两类转化的罪名和范围进行分析,基于分析数据,提炼出之所以出现不同处理结果的焦点问题,即聚众斗殴转化犯的罪名确定问题、转化范围问题和前提条件问题;其次,对焦点问题的理论观点进行阐述并评析。关于转化罪名的确定问题主要涉及对我国刑法第292条第2款性质的理解,笔者将当前学者对该问题的三种观点进行列举,并加以评析。关于转化范围的问题主要涉及直接致害人以外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是否与直接致害人成立转化罪名的共犯问题,笔者对全案转化说、致害方全体转化说,以及部分转化说三种学说进行列举,并加以评析。关于聚众斗殴罪的成立条件问题,笔者分别对聚众斗殴双方人数要求、聚众斗殴罪的行为结构,以及斗殴故意与伤害、杀人故意的界限三个小问题的理论观点进行列举、评析;最后,笔者对本文选取观点的合理性进行论证,认定我国刑法第292条第2款属于注意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时须依据所符合的转化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定罪处罚、未直接实施致害行为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须与直接致害人成立转化罪的共犯方能转化定罪,以及聚众斗殴罪的成立条件仅须一方三人以上,聚众行为不是聚众斗殴罪的实行行为。并提出关于三个问题的具体处理方案,阐述聚众斗殴转化犯认定问题的具体要件,为实务提供合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