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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重点规制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利用影响力索取或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填补了许久以来刑法学界一直探讨的受贿类犯罪的主体范围问题以及目前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限制造成的对新形式的腐败问题惩治的疏漏,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此前,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第18条规定了影响力交易罪,2005年我国批准加入《公约》,根据条约必须信守的国际法原则,要求我国的贿赂犯罪体系要向公约靠拢,《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了。该罪的出台一方面严密了法网,能够更好的界定犯罪、打击贿赂犯罪,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我国信守承诺的大国风范,实现我国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做出的承诺,充分发挥其作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新增的罪名,新的罪名出台具有一定进步意义。但是在表述方面还有很多模糊和不完善之处,因此对于如何正确理解和掌握这一新的法律规定,刑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如果能在进一步分析的基础上,对其中所涉及到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探讨与研究,以此获得立法和司法部门的重视,并用以指导司法实践,必定会有一定的理论及现实意义。本文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章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进行了概述。首先,探寻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动因,说明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的入罪既是为了更好地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接轨,又是我国现实的需要;其次,评析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价值,既使得我国对当前存在的贿赂犯罪行为有了更为严密的法律规制,有重要的补充和兜底作用,又顺应了国际潮流,与世界反腐败形势保持一致,保持了立法的先进性。第二章主要围绕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构成的客体方面展开论述。笔者结合国内刑法学界的不同观点,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进行论述,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正当性更为合理。第三章主要围绕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构成的主体方面展开论述。首先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的性质做了详细的论述,认为此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其次,分析了“近亲属”的界定,“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及与“特定关系人”的异同,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等相关问题;最后,分析了此罪主体身份竞合的规制问题,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此罪的主体。第四章主要围绕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展开论述。笔者分别从利用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等方面加以阐释。首先,对“影响力”进行内涵上的论述,认为“影响力”从内容上可以分为非权力性影响力和权力性影响力,而此罪的“影响力”仅指非权力性影响力。并通过对此罪的行为方式的分析及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影响力交易罪中“影响力”的对比来阐明“利用影响力”这一概念;其次,对“不正当利益”进行论述,认为“不正当利益”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即非法利益和利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不确定利益,并从定位、适用等方面来论述“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认为它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最后,分别对索取、收受、财物、数额较大、较重情节等相关问题做了简要的论述。第五章主要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实践疑难问题进行探讨。首先,论述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相关犯罪的罪间界定方面的问题,分析了此罪与受贿罪及介绍贿赂罪的界限,并结合设计案例和具体情形对罪间界限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展开论述;其次,结合设计案例论述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最后,论述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既遂标准问题,认为当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着手实施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时即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既遂。本文始终以服务法律实务为着眼点,参照当前关于此罪的理论成果和争议,运用比较的方法、体系解释的方法、例证法以及综合分析的方法,力求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来探讨本罪的犯罪构成以及其他相关问题,以期对今后的立法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