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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从飞速发展到因“零收益”、“负收益”风波而遭遇困境,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及各方面: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定性模糊、混乱,导致监管难以到位;由于存在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行业自身具有高风险性,难以保证“稳赚不赔”;信息不对称等外部原因,使投资者相对于银行而言处于被动和弱势的地位;现行有关规范性文件内容不完善,法律效力位阶较低,规制力度不够等。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只有加强和完善对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才能促进个人理财市场更快更好的发展,才能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本文主要采用理论探讨和实证分析相结合,法学与经济学交叉研究相结合的方法,综合分析了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存在的法律矛盾和问题,分别回答了“是什么”、“为什么”以及“怎么做”三大问题。首先,第一章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两个角度分析了银行个人理财“是什么”,并按照不同的标准对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分类,然后概括了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在国外和国内的发展历程。第二章对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进一步回答“是什么”这个问题。首先介绍了现行的观点学说和立法中的相关规定,然后针对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复杂性,通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得出理财顾问服务属于技术咨询合同法律关系,保证收益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属于借贷法律关系,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属于信托法律关系的结论。同时从法律关系三要素的角度,对以上三类不同的理财业务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其次,第三章专章回答了“为什么”的问题,即分析了对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监管的必要性。从理论上而言,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具有高风险性,且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外部因素的影响,投资者与银行在对理财产品的基本了解和运作上存在着极大的不平等,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从现实中的具体情况来看,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产品设计管理机制不健全、风险揭示不到位、理财业务人员误导销售等诸多问题,而现行立法规制力度不够,在参与银行个人理财市场的社会公众人数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加强和完善有关监管制度迫在眉睫。最后,第四章提出了“怎么做”的建议。首先确立了三项监管原则,即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法监管,注重安全与效率;其次重点是要构建相关的监管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实行专业性监管,通过对理财产品设计自主性、创新性的监管,对理财产品市场准入严格把关;完善理财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加强“保底条款”风险防范;通过对交易发生前产品宣传的监管和对交易发生后客户知情权的保障,规范个人理财市场信息披露;完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