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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作为经济学中永恒的话题,在社会学和政治学中也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尤其是在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拉大的背景下,讨论如何进一步完善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从而实现收入分配结果更加公平,缩小居民收入差距更具有现实意义:首先,有助于尽快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调节制度;其次,是扩大内需、健全宏观调控的重要方面;最后,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发挥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以便调控局面收入差距。本文首先是在已有文献的基础上,重新界定了在居民的初次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作者认为在初次分配中,公平首先是规则公平,即公平要体现在“同劳同酬”,以及各种要素要获得公平的报酬,最终要体现为可以以货币衡量的财产性收益的公平分配;效率主要是要体现出显性的经济效率,即经济学中要求的资源得到最优化配置。然而,在再分配领域中,公平应该更多是满足“最大最小”原则,或是使得在社会中收益最少的成员得到利益补偿;效率则是人类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潜在的整体性效率,即社会稳定带来经济平稳增长。因此,借助于这个理论基础,运用典型的“三二经济系统”从数理分析的角度论证,在居民收入分配中政府需要运用财税工具加以调节,以实现结果公平。接着就是运用文献研究的方法,既深入地研究英、美等国财政调节实践,又深入分析了我国财政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实践,从而对比分析出我国财政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为完善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提出政策建议奠定基础。运用实证分析方法,综合运用各种测量收入分配的指标,分析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收入分配体制沿革。得到结论是:在我国,当前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在逐渐拉大,并且存在持续拉大的趋势;同时,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具有群体性特征,主要表现为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以及各行业之间居民收入差距悬殊;运用规范分析的方法,论证了形成当前我国的收入差距的深层次的原因,说明了形成当前这种差距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必然性因素,又有经济制度变迁、改革滞后的原因,还有当前财政调节制度的不健全、调节功能弱化,未能发挥有效的调节作用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因此,通过借鉴英、美、芬兰、瑞典以及韩国等国家的财政调节实践经验,结合当前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为加快和谐社会构建,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指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财政收入分配职能,健全财政调节制度,继续强化财政的收入调节功能,积极运用各种财政工具调控收入差距,可集中实施以下具体措施:首先是强化税收调节职能,健全税收的再分配调节机制,有效发挥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通过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度,选择时机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强化税收在初次分配领域中调节功能;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以及选择时机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从而健全税收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发挥税收的收入分配调节职能。其次是发挥财政支出的作用,努力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进一步加大财政支农投入,努力解决好“三农”问题,加快农村发展,农业增收,提高农民收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继续提高财政对民生事业的支出比重,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规范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调控地区间收入差距,实现区域间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从而实现“最大最小原则,使得在社会中收益最少的成员得到利益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