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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关系契约理论产生于20世纪中后期,当时传统契约理论的意思自治等核心理论开始受到质疑和评判。实践、立法和司法中的一些新的契约法现象,例如非约定条款的契约化等,用传统的契约法理论难以解释,关系契约理论的提出契合了契约法理论革新的时代需求。关系契约理论研究以美国学者麦克尼尔和日本学者内田贵为代表,在契约法学界以及其他法学领域产生深远的影响,但国内学者对此关注较少。本论文在总结梳理既有关系契约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于关系契约理论的基本问题进行研究和创新,尝试对关系契约理论架构进行完善,以期推动关系契约理论的具体化和制度化。第一章,关系契约理论研究的缘起。关系契约理论研究肇始于美国学者斯图尔特·麦考利教授,伊恩·麦克尼尔提出了关系性契约的观念,并以此为中心发展出相对独立于传统契约理论的关系契约理论,此后关系契约理论在世界范围内逐渐掀起了研究的热潮。但既有关系契约理论尚未形成成熟的稳定的体系和理论架构。通过求同存异的分析方法,笔者对既有关系契约理论研究的核心内容进行了总结。本章还对关系契约理论研究的理论背景和制度背景进行分析,例如意思自治价值空间的局限、诚信原则的非理性扩张、法律对当事人契约约定的补充和调整、补偿责任对于过错责任的补充等,以上背景体现了关系契约理论研究的理论和制度需要。第二章,关系契约理论的既有研究和评价。关系契约理论的既有研究以麦克尼尔和内田贵的研究为代表,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学者对关系契约理论各有一些论述,但尚未形成基本一致的理论体系。本章对麦克尼尔、内田贵的观点分别进行梳理,对于科莫尔、古德尔、费曼等其他学者的主要观点进行介绍,在此基础上对既有关系契约理论研究形成总体把握。本章还对关系契约理论学者的理论架构进行总结分析,并介绍和评析学界对关系契约理论既有研究的肯定性评价及批评观点。最后,本章对于关系契约理论需要澄清的几个问题,例如长期契约、不完全性契约、支配性契约等与关系契约理论研究范围的区别,进行辨析、阐述和申明。第三章,关系契约理论视野中的契约关系。契约是社会关系在法律层面的固化,属于法律特别结合关系。契约关系不同于契约当事人之间的人际关系,而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共同体关系。契约关系具有社会性、法律性、人际脱附性和共同体的基本属性。契约关系还包含有相互支配、信赖约束和沉没成本的特质,这也是契约关系独立于契约内容的重要特点。契约关系是自利与利他的价值结合,具有促进合作的价值取向。平等基础上的“仁爱”伦理与关系契约理论具有一定共性,可以作为当事人在契约关系中应当遵循的伦理准则。契约安全原则、合作共赢原则和契约公平原则,是契约关系基本原则,对于保障契约关系的价值取向,推进契约文明具有重要意义。第四章,关系契约理论视野中的契约关系性义务。契约关系性义务是指,为维系和促进契约合作关系,为保护契约履行利益之外当事人的固有利益和信赖利益,非依当事人约定而是基于契约关系而产生的责任性契约义务。契约关系性义务具有客观性、法定性,其义务内涵包含部分不真正义务,是源于契约关系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生修正。契约关系性义务,主要包括安全保护义务、协作互助义务和忠实互惠义务。传统附随义务的通常范围,实际包含了狭义的附随义务以及本文所论证的协作互助义务、忠实互惠义务。契约关系性义务在产生基础、适用范围以及义务属性方面,与契约主义务及狭义的附随义务本质不同,是契约义务群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章还对三类契约关系性义务的概念、性质、内涵和特点分别进行了阐述。第五章,关系契约理论视野中的救济。大多数契约关系性义务,难以强制履行;但也有少数关系性义务,如保密义务等,可以强制履行。因客观原因导致契约关系性义务的履行不经济或者不具有可操作性的,当事人应当有权选择终止履行契约关系性义务。违反契约关系性义务造成一定后果的,例如损害固有利益、损害信赖关系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赋予当事人解除契约的权利。对于违反契约关系性义务产生的责任和违反契约关系基本原则产生的补偿责任,笔者称之为契约关系责任。契约关系责任与传统的违约责任本质不同,是对传统契约责任体系的重要补充。契约关系终止时,包括因解除或者撤销等非正常终止的情况,还存在特定的增量价值应当纳入分配范围。当事人对此往往在契约中预先缺省,需要通过公平分配规则进行规制,当事人亦可设置弹性分配方案作为补充。余论。关系契约理论能够从原理上解释新的契约法现象,弥补以意思自治原理为核心的传统契约法理论的不足。对于关系契约理论的原理或架构的完善,明确了关系契约理论研究的基本问题,强化了关系契约理论在契约法理论中的独立地位。对于契约关系原则和契约关系性义务、契约关系责任等内容,是契约关系对契约内容及当事人行为影响的具体体现,完全有必要进一步上升为立法规范。笔者尝试对关系契约理论的规范进行了初步归纳。基于关系契约理论拟定的立法规范,更有助于契约关系的推进以及纠纷的预防和及时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