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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问题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自文明之初,各国(地区)就承认退伍军人具有特殊地位而给予一些特别权益。但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这些政策安排并没有安抚退伍军人,因军人退伍问题而引发的骚乱、动荡甚至推翻政府时有发生。近代以来,如何妥善安置退伍军人特别是作为其主体的非伤残退伍军人,成为各国不得不面对的难题。美国在总结历史教训的基础上,通过退伍军人权利法,将政策基点从给予退伍军人特别照顾转变为培养其自立自强能力,较为成功地解决了这一问题。美国的退伍军人政策可以分为三个历史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殖民地时期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的抚恤金时代。这一时期,退伍军人权益主体是伤残抚恤金。实践中,伤残抚恤金认定条件逐渐宽松,先是从服役导致伤残放宽到推定服役伤残,最后索性放弃伤残须源于服役的原则,从而几乎与给予非伤残年老退伍军人的服役抚恤金并无二致,退伍军人抚恤金逐渐成为一个耗资惊人、复杂庞大的体系。第二个阶段是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的变革时代。美国在构建一战退伍军人权益体系时,引入社会保险思想,并增加了一些此前没有的新权益,力图摆脱此前备受批评的抚恤金体系,但这些努力与尝试既没有破解旧的体系,也没有建立起新的体系。第三个阶段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权利时代,而引领这一时代并规定其主体权益的正是退伍军人权利法。美国在正式参加二战后不久就开始考虑军队复员问题,但由于罗斯福坚持将军人复员问题纳入国家整体复员安排,同时各行政部门出于部门利益考虑而不能形成合力,从而最终丧失了主导权。美国军团等退伍军人组织迅速行动,提出了给予退伍军人就业帮助,失业救济,教育资助,住房、农场、小商业担保贷款等权益的退伍军人权利法,成功推动法案通过国会并经罗斯福签署生效,二战退伍军人权利法由此诞生。二战退伍军人权利法的出台标志着美国退伍军人政策的重要转折,非伤残退伍军人由此获得了联邦给予的帮助其复归平民生活的权利。与此前旨在保障基本生活的退伍军人权益相比,退伍军人权利法重在帮助退伍军人发展自立自强的能力。退伍军人权利法实施后成功使得退伍军人顺利复归平民生活,很多退伍军人由此获得提升社会地位甚至改变命运的机会,同时也对美国战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特别在推动高等教育迈入大众化、私宅和城市郊区化发展等方面具有深远的影响。由于二战退伍军人权利法的出台及其成功,非伤残退伍军人由此获得了与伤残退伍军人一样的合法性与道义正当性。二战之后退伍军人权益进入“权利时代”阶段,这里的“权利”主要指非伤残退伍军人的权利,因为伤残退伍军人的权利问题早已解决。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在总结二战退伍军人权利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于1952年出台了朝鲜战争退伍军人权利法,尽管资助标准有所降低,但仍然较好地完成了帮助朝鲜战争退伍军人调适的任务。1966年,美国又出台了越战时代退伍军人权利法,帮助越战时代退伍军人顺利实现调适。越战时代退伍军人权利法将调适权益扩展到和平时期服役的退伍军人,这似乎预示退伍军人权利法规定的调适权益将成为退伍军人的基本权利。1973年实行全志愿兵役制之后,美国为解决兵员招募与留队问题,于1984年出台了蒙哥马利退伍军人权利法,但该法内容仅限于退伍军人教育资助权益。2008年,美国又出台了后911退伍军人权利法,给予更为慷慨的教育资助权益,基本取代了蒙哥马利退伍军人权利法。但这两个退伍军人权利法只是教育权益的单一法,并不是“真正的退伍军人权利法”,此前退伍军人权利法给予的其他调适权益由其他法令规定,退伍军人权利法的形式发生了变换。退伍军人权利法是美国退伍军人权益演进的逻辑结果,也与美国联邦政府职责变化、社会保障发展密切相关。长期以来,美国退伍军人政策的重心在于保障伤残退伍军人的基本生存权;退伍军人权利法之后,着力培育、开发退伍军人独立自强的发展权取而代之,同时非伤残退伍军人也取代了伤残退伍军人的主体地位。退伍军人权利法成功的主要原因是其政策基点将退伍军人视为人力资源而非负担或拖累。退伍军人权利法对当代中国的退伍军人安置极具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