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诉行政执行模式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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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和行政机关自力执行的双轨制执行模式。在这所要探讨的即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模式,也称非诉行政执行模式。非诉行政执行这一模式旨在效率和公平二者之间进行权衡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均衡。法院通过对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可以阻止违法行政行为进入执行程序,确保个体利益不被行政权的滥用而受到侵害。而这种“非诉”式的审查形式,可以尽可能保证行政执法的效率,从而保障行政权这一公权力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然而,这一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同样未能摆脱“执行难”这一老、大、难的问题。在理论层面上,也显现出诸如行政效率较低,司法公信力下降,司法资源过度透支,司法非理性化倾向等一系列问题,非诉行政执行模式陷入一定困境中。放眼世界,还没有发现哪一个国家或地区存在类似的非诉行政执行模式,要么是诉讼执行,要么是行政机关自力执行或特定机关执行。再观国内,诸多学者对非诉行政执行模式提出批评,在提出批评的同时学者们也分别提出了自己的设想,主要有行政公诉模式、执行诉讼模式、自力执行模式、裁执分离模式、适当放权模式等,尽管各有各的理由,但对这些模式逐一进行分析后发现,各类模式都有各自无法克服的硬伤。对现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模式进行改造,有必要先对非诉行政执行的性质予以明晰,尽管学界有人认为非诉行政执行是包含于行政权范畴,亦有人认为非诉行政执行专属于司法权范畴。而我们坚持认为,非诉行政执行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属性。这种双重属性的认识,为非诉行政执行模式的改革和执行权力的配置,奠定了基础。在对非诉行政执行权之性质定位为司法权和行政权双重属性的基础上,根据权力制衡理论,结合上海市金山区法院已有的司法实践经验,笔者主张建立非诉行政执行令状模式。该模式将执行过程中的操作性事项以及非强制性方式的执行权分别以调查令、督促履行令和代履行令等令状的形式将部分执行实施权赋予给原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实现非诉行政执行权中的审查和执行权限部分分离。非诉行政执行令状模式是建立在现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模式基础之上的,它可以在保证现有模式价值追求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促进社会公平。在实践中,可建立起法院和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共同应对非诉执行难题。在理论上,可逐步实现司法权回归至法院和行政权回归到行政机关的理想状态。作为非诉行政执行模式的升级版,非诉行政执行令状模式具备现实的生长土壤,不失为对现行非诉行政执行模式进行改进的一剂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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