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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介机构参与国资监管特别是国企改制的现实委托聘用过程中,由于社会中介机构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及其聘用运作机制不规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例越来越多,已成为全社会广为关注的突出问题。然而,目前我国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理论层面上基本处于空白;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对此进行很详细的规范,且操作性、可行性都比较差;各地虽在进行多方面的积极探索,但合理有效的做法仍然没有产生。当然,我们不能因为中介机构参与国资监管而出现的某些负面作用,就将中介机构置之于国资监管的大门之外。实际上:从法律规定、现实依据等方面的考察、分析中,不难看出中介机构参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必要性。要想规范中介机构对国资监管的参与行为,就必须弄清楚中介机构参与国资监管可能出现的负面作用及其原因。本文的结论是:中介机构作为“代理人”,在参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存在代理问题和道德风险的可能,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低估贱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二是恶意串通,造成贪污腐败。原因有:在“管用合一”的制度下,极易造成中介机构与利益相关者的合谋;“坚持客观公正”这一做法与中介机构的营利性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矛盾,这使中介机构堕落为“腐败中介”的可能性增高;法律约束和监管不力,中介机构参与腐败的成本低、收益高;中国转型期特殊的产权结构,使得“中介机构”难以中立。本文针对当前“腐败中介”存在的突出问题,剖析了参与国资监管的社会个体的人性,提出了“双重人格”的人性假设。分析了国资委与中介机构的法律关系,指出了国资委与中介机构是平等的市场交易关系,靠的是两者之间的协议来确立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断然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指出了传统的“管用合一”管理体制所存在的问题,设计了一套“管用分离,相互监督”的创新机制。这一套新机制集中体现在《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聘用中介机构的暂行工作办法(建议稿)》之中。